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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記者 皮磊 章程作為國際性社會組織內部治理的重要依據,既是國際性社會組織實現自我管理、規范運作的重要保證,又是登記管理機關管理指導國際性社會組織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提升治理能力的重要舉措。為進一步推動國際性社會組織規范化建設和高質量發展,民政部日前正式公布《國際性社會組織章程示范文本(試行)》(以下簡稱《章程示范文本》),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習近平總書記高度重視在華設立國際性社會組織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提出,“擴大國際科技交流合作,鼓勵在華設立國際科技組織”。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在充分總結實踐經驗基礎上,經深入調查研究、廣泛征求意見,民政部制定了《章程示范文本》。《章程示范文本》立足我國國情,堅持一手抓積極引導發展,一手抓嚴格依法管理,堅持實行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雙重負責的管理體制,支持國際性社會組織在對外經濟、文化、科技、體育、環保等交流中發揮積極作用。 堅持開放合作。《章程示范文本》在學習借鑒知名國際組織治理經驗的基礎上,積極探索更適應國際性社會組織的治理規則。堅持以開放的理念和創新的制度舉措,進一步激發國際性社會組織內在活力和發展動力,推動形成全球各國會員平等參與、協同治理的“最大公約數”。 堅持依法自治。《章程示范文本》一方面要求國際性社會組織開展活動要遵守中國及活動所在國家或地區的法律法規,另一方面支持國際性社會組織完善法人治理結構,落實民主選舉、民主決策和民主管理,成為權責明確、運轉協調、制衡有效的法人主體。 據介紹,《章程示范文本》主要包括四個方面內容: 一、明確適用對象。《章程示范文本》適用于由境內外發起人共同發起,在中國境內成立登記,以促進國際合作、加強國際交流、參與國際事務為宗旨的國際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二、突出國際屬性。《章程示范文本》要求明確國際性社會組織的國際性或區域性,要求符合條件的外籍會員占比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并選擇至少一門外語作為工作語言。參照國際經驗,支持有條件的組織探索細化會員類型,設定差異化的表決權,探索設立前任理事長和候任理事長職務,允許有關會議采用通訊方式召開。 三、明確組織機構。《章程示范文本》規定了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監事(會)等內部機構職權和議事規則,明確了負責人、理事、監事的權利義務及相關責任。圍繞機構建設和能力提升,要求國際性社會組織建立健全與其業務發展相適應的運行、保障和監督制度,推動落實民主選舉、民主決策和民主管理要求。 四、強化非營利性。非營利屬性是國際性社會組織區別于營利主體的基本屬性。《章程示范文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等規定,對財務管理、資產管理、組織終止后的財產處理等作出細化要求,督促國際性社會組織堅守非營利屬性。 民政部表示,將積極采取工作舉措,推動《章程示范文本》盡快落地見效。在加強章程核準方面,將通過召開專題會議、業務培訓等方式推動各部門統一審核標準;在強化事中事后監管方面,將協同各部門立足自身職責,督促指導國際性社會組織尊重章程權威,嚴格依法依章程辦事;在跟蹤評估方面,將深入調查研究,聽取相關方面意見,及時改進工作、推動落實。 根據規定,新申請登記的國際性社會組織,自《章程示范文本》實施之日起執行;已成立的國際性社會組織,可在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參照《章程示范文本》完善現有章程。民政部將通過定期座談、培訓、工作調度等方式,加強對國際性社會組織及其發起人的政策輔導,廣泛開展線上線下業務指導,形成貫徹落實《章程示范文本》的良好氛圍。同時,民政部還將支持鼓勵國際性社會組織按照其章程規定積極開展活動,在促進國際交流合作、開展國際標準規則制定、服務“一帶一路”建設等方面發揮獨特且重要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