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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記者 皮磊 日前,廣西壯族自治區民政廳印發關于加強和改進社會組織薪酬管理的通知,提出引導社會組織合理確定從業人員薪酬水平,建立健全薪酬水平正常增長機制,建設一支與社會組織發展相適應的數量充足、結構合理、素質優良、甘于奉獻的專業人才隊伍。 通知要求,合理確定薪酬標準。社會組織對內部薪酬分配享有自主權,其從業人員主要實行崗位績效工資制,薪酬一般由基礎工資、績效工資、津貼和補貼等部分構成。對市場化選聘和管理的社會組織負責人、引進的急需緊缺人才,結合社會組織發展實際,其薪酬水平可由雙方協商確定。 通知提到,建立完善薪酬管理制度。社會組織應建立薪酬管理制度,并將其納入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決策事項中,一經確定,應由社會組織在適當范圍內予以公布,接受民主監督。應根據薪酬管理制度編制工資總額預算,并嚴格按工資總額預算執行,不得超提、超發薪酬。社會組織應建立工資臺賬,支付工資時應提供工資清單。工資臺賬須至少保存兩年。此外,通知明確,退(離)休領導干部在社會組織兼職期間不得違規領取報酬,其兼職問題按照《中共中央組織部關于規范退(離)休領導干部在社會團體兼職問題的通知》(中組發〔2014〕11號)規定執行。 通知還指出,要逐步建立薪酬水平正常增長機制。社會組織應根據所處業務領域的整體薪酬水平,參考住所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發布的工資指導價位和工資指導線,以及行業薪酬調查報告發布的勞動力市場指導價位,就工資收入水平和調整幅度等事項,與從業人員進行平等協商,并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工資協議,確保從業人員薪酬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相協調、與勞動生產率提高相適應。 同時,社會組織還應切實加強自身建設和內部管理。通知強調,社會組織要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切實履行職責,加強制度建設,嚴格按預算支出經費。要加強對財務人員的管理,提高財務人員工作能力,按照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要求,建立規范的財務管理制度,使資金和資源得到有效合理利用。要挖掘潛力,拓寬合法收入來源,不斷提高社會組織從業人員的薪酬水平。要大力弘揚奉獻精神,建立健全社會組織從業人員榮譽激勵機制,進一步激發社會組織從業人員的工作熱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