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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是出現重大突發事件時民眾積極踴躍捐款捐物,還是對流傳于微信朋友圈的個人求助的慷慨解囊,慈善離我們從不遙遠,但其內涵又遠超于此。今年10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修正草案)》(以下簡稱“草案”)經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后,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引起廣泛討論。 現行慈善法于2016年3月通過,是中國慈善領域首部基礎性、綜合性法律。這一法律對慈善組織、捐贈人、管理部門等各方主體的慈善活動行為進行了規范,是我國慈善事業從傳統走向現代的重要標志。 雖然該法施行至今僅7年時間,但互聯網慈善的出現、應急慈善的新需求等,都亟待慈善法作出回應。如何規范互聯網時代慈善事業暴露出的問題,讓善心善舉得到更多支持;如何充分發揮第三次分配的作用,助力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都是此次慈善法修法的熱點話題。 將“指尖公益” 納入法治軌道 近年來,隨著信息技術發展以及網絡空間的不斷延展,慈善公益事業早已告別傳統單一的“募捐箱”模式。據了解,目前已有超過20億人次通過網絡求助平臺捐贈資金,救助了超過500萬大病患者,救助資金近千億元。甚至越來越多求助者已跳過慈善組織和平臺,直接以直播形式發起求助,網友動動手指,就能成就善舉一件。 而與此同時,個別求助人隱瞞財產、夸大病情、編造“劇情”、直播“賣慘”,最終卻劇情“反轉”、人設“翻車”,讓不少人寒心;有的慈善平臺工作人員刻意“包裝”病情、無底線“拉客戶”、善款流向不明等現象也不斷出現,讓整個行業為之蒙塵?!坝袝r僅僅一個慈善組織沒做好,就導致整個行業都‘躺槍’?!北本┲秀y(深圳)律師事務所律師劉國梁坦言,甚至個別人以慈善組織名義詐騙,導致慈善組織被污名化。 如何規范網絡個人求助行為,現行慈善法中并無規定。2016年民政部等部門出臺的《公開募捐平臺服務管理辦法》提出,個人通過網絡發布求助信息,其真實性由信息發布個人負責。審核制度的缺失為個人求助亂象埋下了隱患。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2020年10月在關于檢查慈善法實施情況的報告中就提出:“明確個人求助的條件和義務,加強平臺責任、審查甄別、信息公開、風險提示和責任追溯?!?/p> 此次草案將個人求助行為與網絡平臺納入慈善法規范范圍,明確個人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導致家庭經濟困難,向社會發布求助信息的,求助人和信息發布人應當對信息真實性負責,個人求助網絡服務平臺應當承擔信息查驗義務,并授權主管部門制定相關政策。社會廣泛關注的個人求助平臺監管問題靴子終于落地。 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鄭功成眼中,草案首次將個人求助行為與網絡平臺納入慈善法規范,是對現實情形的尊重,是對中國人基于惻隱之心救急難、幫助特定受益人的慈善行為的立法認可,有利于民間行善行為規范發展。 “向社會求助的病例信息可由醫案方參與審核,求助人的家庭(經濟狀況)由公安、金融部門等參與審核?!比珖舜蟠砗∏嘟ㄗh建立民政、公安、醫院、金融、網絡部門的共同協調審核機制,“平臺也有信息披露、信息審核、款項使用監管保密等義務。建議將網絡個人求助信息真實性狀況納入社會誠信記錄,在法律上明確互聯網個人求助者誠信義務?!?/p> 大災大難面前 力戒應急慈善失措 今年夏天,京津冀等地持續遭遇強降雨襲擊,眾多企業和個人紛紛施以援手、捐資捐物。而在捐贈“井噴”的同時,也有不少亂象:“救援車確實到了災區,但只是在不同的地方奔波,沒見到有卸下貨物的畫面”“一個人‘救援’,三個人拍攝”“作秀‘救人’,耽誤救援時間”……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范驍駿也坦言,重大突發事件面前,有的慈善組織存在賬務不明確、監管不善、財務私自領取等問題,“這都容易引起群眾不滿,影響救災大局和相關部門的公信力”。 針對重大突發事件發生后的慈善亂象,草案新增應急慈善專章,規定政府依法建立協調機制,明確專門機構、人員,提供需求信息,及時有序引導開展募捐和救助活動。草案還要求政府、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為捐贈款物分配送達、信息統計等提供便利條件以及力所能及的幫助;鼓勵慈善組織、志愿者等在政府協調引導下依法開展或者參與慈善活動,允許應急公開募捐方案在事后備案。 “這些較為細致的規定,彌補了現行法律規制的缺失,為有效治理重大災難事件中的慈善應急失靈現象提供了基本依據,有利于避免大災大難中慈善應急的失措行為和有違慈善本意的現象發生,使慈善真正成為應對大災大難的有力且有效的民間力量?!编嵐Τ杀硎?。 針對草案對公開募捐“在應急處置與救援階段至少每五日公開一次募得款物的接收情況,及時公開分配、使用情況”的規定,成都授漁公益發展中心理事長王海波建議,在實踐中不要將信息反饋“一刀切”,以免誤導慈善組織“扎堆花錢”?!拔覀冊谝痪€救災的時候,很多基金會為了及時向公眾反饋就扎堆發物資,大量資金用在了第一時間的緊急生活物資援助層面,而到了安置、災后恢復重建的時候資金不足。建議給慈善組織更寬的空間,不要著急去做各種反饋,而是要著眼于更長遠的規劃及其實施?!蓖鹾2ū硎?。 此外,還有一些專家學者和慈善機構工作人員建議制定善款誤捐的退還機制等,進一步完善應急慈善相關制度規定。 予善心以雨露 付徇私以雷霆 瀏覽慈善法修正草案,字里行間透露著對慈善事業的支持、鼓勵、引導。如何通過稅收優惠、褒獎措施等激勵慈善行為,是另一個討論熱點。 “在整個慈善制度中,慈善表彰非常重要?!比珖舜笊鐣ㄔO委員會委員周佑勇表示,實施慈善表彰的主體除了政府之外,還應當包括慈善組織、受益人、行業協會等各類社會主體?!爸袊诵猩拼蠖嗍窍氲玫缴鐣J同,這種期望較之獲得稅收優惠更加具有普遍性和重要性,因此,通過各種各樣的表彰機制來認可、肯定個人與單位的善行是十分必要且重要的?!编嵐Τ梢步ㄗh增加相應條款,明確人民團體、群團組織與社會組織可以設立慈善獎勵或激勵機制。 而與此同時,對于慈善組織“私分、挪用或者侵占慈善財產”的行為,草案列明的法律責任僅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止活動并進行整改;情節嚴重的,吊銷登記證書并予以公告”。與會人員紛紛認為“處罰太輕”“監管偏弱”。 現行慈善法規定,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財產等行為,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鮮鐵可建議進一步增加對相關人員職業禁止性的規定,使其不能再成立慈善組織或者不能再當慈善組織的負責人。 此外,不少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以及專家學者建議增加規定公益訴訟相關內容。專家表示,互聯網時代,更為普遍的捐贈形式是網絡捐贈,網絡捐贈人往往數量多,單個人捐贈金額較少,在慈善組織違反其捐贈協議時,此類主體維權更顯困難。公益性的社會團體接受的捐贈是社會公共財產,為進一步保障我國慈善事業健康有序發展,建議引入檢察公益訴訟制度。 (據《光明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