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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記者 皮磊 近日,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聯合印發《北京市社會組織信用監管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要求進一步加強社會組織信用監管,創新社會組織監管方式?!掇k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實施。 其中明確,對北京市民政局依法登記的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以下統稱“社會組織”)開展公共信用信息記錄、歸集、共享、公開以及公共信用評價等信用監管活動,適用本辦法。 據介紹,《辦法》所稱社會組織信用監管,是指由登記管理機關主導,業務主管單位、行業管理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參與,根據社會組織公共信用信息,采用社會組織公共信用評價的方式,科學評價社會組織信用狀況,并根據社會組織信用狀況依法依規實施與社會組織公共信用評價結果相對應的管理或服務措施的過程。 根據該《辦法》,社會組織信用監管可分為事前信用監管、事中信用監管和事后信用監管。 在“事前信用監管”部分,《辦法》提出,社會組織可以主動向社會作出誠信承諾,并將書面承諾、履約踐諾情況記入信用記錄,作為事中、事后監管的重要依據,納入公共信用評價管理。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行業管理部門在辦理社會組織登記、核準、備案、換屆、年檢年報以及其他相關業務時,可以開展誠信教育,提高社會組織法定代表人和負責人的誠信意識,引導社會組織誠信自律,依法依規開展活動。 在“事中信用監管”部分,《辦法》提出,登記管理機關依托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北京市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系統,歸集社會組織公共信用信息,建立健全社會組織活動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發布公示制度。 業務主管單位、行業管理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及時將履職過程中形成的與社會組織信用狀況有關的信息,歸集到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登記管理機關依法依規對社會組織公共信用信息進行管理。 《辦法》提到,社會組織公共信用評價等級統一分為A、B、C、D四個等級。根據社會組織公共信用評價結果對社會組織實施分級分類監管,按照信用等級高低采取差異化監管措施,推進公共信用評價結果與“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相結合:對信用等級為A的社會組織,降低抽查比例和頻次;對信用等級為B的社會組織,適當降低抽查比例和頻次;對信用等級為C的社會組織,按常規比例和頻次抽查;對信用等級為D的社會組織,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依法依規加大監管力度。 “事后信用監管”部分除明確對不同信用等級的社會組織采取不同措施外,還提出建立健全各領域信用評價結果的社會化應用機制,鼓勵各類市場主體受理社會組織貸款、擔保、租賃等信用服務申請時,應用社會組織公共信用評價結果;鼓勵社會信用服務機構為社會組織提供信用報告、信用管理咨詢、信用核查等信用修復服務。 在保障措施方面,《辦法》提出,各部門應主動歸集社會組織公共信用信息,為社會組織公共信用評價工作提供數據支撐。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行業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將社會組織信用監管納入年度工作計劃,有序開展、協同推進。 各部門應做好社會組織信用監管工作的宣傳指導工作,激發社會組織誠實守信主動性和積極性,充分發揮社會組織、專家學者等作用,及時闡釋解讀社會組織相關信用政策,強化正面宣傳引導,營造誠實守信良好氛圍,推動社會組織高質量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