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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記者 皮磊 記者從沈陽人大官網獲悉,《沈陽市志愿服務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由沈陽市第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于8月24日通過,經遼寧省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批準,將于12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共設八章五十條,分別為總則、志愿者、志愿服務組織、志愿服務活動、志愿服務文化、保障與促進、法律責任和附則。 《條例》要求,堅持黨對志愿服務工作的領導,發揮共產黨員、共青團員在志愿服務活動中的先鋒模范作用,大力推動志愿服務事業制度化、常態化發展,支持志愿者、志愿服務組織廣泛開展志愿服務活動,促進精神文明建設和社會治理創新,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社會服務需求。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志愿服務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合理安排志愿服務所需資金,引導、支持和促進志愿服務事業的發展。同時,市和區、縣(市)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應建立志愿服務工作協調機制,加強對志愿服務工作的統籌規劃、協調指導、督促檢查和經驗推廣。 《條例》明確了志愿者的權利、義務,明確了志愿服務組織職責,同時對志愿服務活動也作出了具體規定。其中提到,市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志愿服務信息系統的管理,會同市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等部門建立健全統一的志愿服務數字化系統,整合志愿服務相關信息和數據資源,實現全市志愿服務數據統一采集、統一管理和互聯互通,并提供注冊登記、信息查詢、項目發布、供需對接、服務記錄、數據管理等服務。 《條例》鼓勵志愿者利用自己的專業知識和技能在教育、科技、文化旅游、體育、醫療、法律、心理、環境保護、應急救援等領域提供專業志愿服務;同時強調,志愿服務組織、志愿者不得向志愿服務對象收取或者變相收取報酬;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行指派志愿者、志愿服務組織提供服務,不得以志愿服務名義進行營利性活動。 為支持志愿服務文化發展,《條例》鼓勵和支持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社會組織等成立志愿服務隊伍,開展專業志愿服務活動;充分發揮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教育工作者、醫務工作者在志愿服務活動中的表率作用;建立健全本單位、本行業志愿服務組織,為志愿者提供適當的志愿服務崗位,并對其開展志愿服務活動給予支持。 據介紹,為保證志愿服務事業發展,《條例》鼓勵對志愿服務組織和志愿服務活動進行捐贈、資助。市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市和區、縣(市)民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注冊志愿者星級評定制度,按照志愿服務時長和服務質量等確定志愿者的星級,頒發星級標識;根據志愿服務時長賦予志愿者時間積分,并作為表彰、獎勵和回饋志愿者的主要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