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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4日,云南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發布公告,向社會公開征求對《云南省志愿服務條例(草案修改稿)》的意見建議,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2023年8月4日。 據了解,條例(草案修改稿)共六章四十三條,旨在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務組織、志愿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鼓勵和規范志愿服務,發展志愿服務事業,弘揚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志愿精神,促進社會文明進步。 條例明確,每年3月5日為云南省志愿者日。開展志愿服務,應當遵循自愿、無償、平等、誠信、合法的原則,不得違背社會公德、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不得危害國家安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志愿服務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合理安排志愿服務所需資金,促進和推動志愿服務事業廣覆蓋、多層次、多領域發展。 條例提到,志愿服務組織可以采取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基金會等組織形式。志愿服務組織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依法登記,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與管理。此外,志愿服務組織也可以依法成立行業組織,加強行業自律,反映行業訴求,推動行業交流,促進志愿服務事業發展。 該條例鼓勵志愿者加入志愿服務組織,以組織的方式開展志愿服務活動,提高志愿服務活動的組織化、規范化、專業化水平。其中也明確提到,未成年人參加志愿服務活動,應當征得其監護人的同意或者由監護人陪同。不得組織未成年人參加可能發生人身危險的志愿服務活動。 條例鼓勵志愿服務組織、志愿者在理論政策宣講、民族團結進步、社會治理、鄉村振興、助學支教、醫療衛生、體育健身、生態環境、文明創建、扶危幫困、科學普及、法律服務、文化藝術、賽會服務、應急救援、禁毒防艾、語言翻譯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等領域開展志愿服務活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突發事件志愿服務協調機制。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等突發事件,需要迅速開展救助的,有關人民政府應當提供需求信息,引導志愿服務組織和志愿者及時有序開展志愿服務活動。志愿服務組織、志愿者開展應對突發事件的志愿服務活動,應當接受有關人民政府應急指揮機構統一指揮、協調。 為保障和促進志愿服務事業發展,該條例系列保障措施。其中提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制定促進志愿服務事業發展的政策和措施,為志愿服務提供指導和幫助,建立志愿服務常態化發展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依法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志愿服務組織的孵化培育、運營管理、政策研究和宣傳服務、志愿者培訓等工作,并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購買服務的項目目錄、服務標準、資金預算等相關情況。 記者注意到,該條例鼓勵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對志愿服務活動或者志愿服務組織進行捐贈、資助;鼓勵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和志愿服務組織建立聯動機制。發揮慈善捐贈的社會化優勢、社會工作的專業化優勢和志愿服務的群眾性優勢,推進慈善、社會工作與志愿服務融合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