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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記者 李慶 近日,湖北發布了《困境兒童家庭監護能力評估》(DB42/T1969-2023)《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站服務規范》(DB42/T2000-2023)兩項省級地方標準,為有效界定困境兒童家庭監護能力提供統一、規范和可操作的評估干預依據。這對推動未成年人保護工作走深走實,加強未成年人社會保護標準化體系建設有著重要意義。 《困境兒童家庭監護能力評估》(以下簡稱《能力評估》)是針對困境兒童家庭監護能力問題而制定的,為有效界定困境兒童家庭監護能力提供了統一、規范、可操作的評估干預依據,旨在提高家庭的監護能力,保障困境兒童的健康成長和發展。 《能力評估》規定了困境兒童家庭監護能力評估的原則、評估流程、評估內容、評估方法、評估指標和結果應用、評估爭議的處理等內容。根據規定,困境兒童家庭監護能力評估包括兒童成長需求滿足評估、監護人監護能力評估、監護保障評估等。評估人員可運用觀察法、問卷法、訪談法、量表法,遵循信息有效、保護隱私、綜合衡量、最有利于兒童等原則開展評估工作。評估程序包括成立評估小組、制訂評估方案、實施實地評估、撰寫評估報告、評估結果反饋等。 《能力評估》包括評估原則、評估流程、評估內容、評估指標和結果、評估爭議處理等內容,設置了兒童成長需求的滿足、監護能力、監護保障3個一級指標,兒童身體健康、兒童心理健康、兒童安全、教育情況、社會參與,監護人健康狀況、收入水平、情感交流,兒童居住環境、鄰里關系、親屬關系等11個二級指標,預防接種、健康行為等20個三級指標,以及66項具體評分標準。 按照評估得分,困境兒童家庭監護能力可劃分為監護缺失(0—60分)、監護失當(61—80分)、監護不足(81—90分)、監護正常(91—100分)四個等級。評估組織方可根據家庭監護能力等級開展相應的干預幫扶工作。監護能力評估為監護缺失的家庭,評估組織方應及時上報當地民政部門,可建議有關部門依法撤銷監護權;監護能力評估為監護失當的家庭,評估組織方可根據實際情況組織為其提供監護指導服務或家庭照料、親職教育(即對家長進行的如何成為一個合格稱職的好家長的專門化教育)、治療等監護支持服務。 《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站服務規范》(以下簡稱《服務規范》)是為了規范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站(以下簡稱未保站)的服務內容和服務流程,提高服務質量,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而制定,為推進未保站建設提供了統一、規范、可操作的依據。 《服務規范》規定了未保站的服務原則,即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全面參與原則、因地制宜原則,并對未保站的工作場所、工作人員、運營管理、安全管理等提出了基本要求。其中提出,未保站應根據鄉鎮(街道)未成年人人數,按照1:2500的比例合理設置從事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人員數量。未保站應設站長1名,并應配備至少1名日常工作人員,日常工作人員可由鄉鎮從事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人員兼任或受委托的專業社會服務機構人員兼任,可邀請心理咨詢師、社會工作者、律師等專業人士協助開展日常工作。 此外,《服務規范》還對未保站的日常服務、家庭監護支持和干預服務、探訪服務、受突發事件造成監護缺失的未成年人救助服務、危機個案的處置服務、個案轉介服務等服務內容及要求作出了規定。 其中,日常服務包括法律政策宣傳服務、思想道德建設、服務檔案建立、政策咨詢服務、重點個案跟進走訪、信息錄入、教育服務、文體娛樂服務等。家庭監護支持和干預服務包括監護支持服務、親子教育和親職教育服務、緊急干預服務等。 在危機個案的處置服務方面,《服務規范》規定,對實際工作中遇到高風險、受傷害的未成年人,未保站應委托專業心理咨詢師、社會工作者、律師等專業人士為其提供服務,并協助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社會工作者等開展個案跟進、回訪工作。 在個案轉介服務方面,《服務規范》提出,宜搭建與青年聯合會、社工服務站等服務陣地的溝通平臺,與合適的機構確立意向合作關系,建立個案評估及轉介關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