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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國家、每個時期只要有救助制度,就有確定救助對象的標準。我國傳統慈善救助事業的核心思想是養教并施,救助對象符合社會的道德標準是獲得救助的前提條件,其次才是符合貧困、無依無靠和年齡等其他標準。總體來講,只有全部符合這些標準才能成為救助對象,但在有的慈善組織如清節堂里,救助對象不一定是貧困者,但一定要是堅定的守節者,或者說即使是極端貧困者,若不節不孝也不會被列為救助對象。清代慈善組織確定救助對象的標準大致有以下幾個方面。 道德標準 道德標準是清代確定救助對象時所應考慮的首要標準。清代慈善救助的對象不一定是那些經濟上最需要救助的人,而是那些在道德上符合標準的貧困者。對于救助對象道德品行的規定,從善堂的雛形善會就開始了。同善會、恤嫠會、儒寡會都十分強調道德。“極貧人戶查無過惡及孝友貞節而煢困無依者,查實后予以賑給。”(《幾亭全書》,卷二十三《同善會》)而對于游手好閑、喜食懶作,不孝不愧,賭博健訟,酗酒無賴之人都不予救助。 道德標準在救助的優先次序上也得到了應用。平湖縣同善會的做法體現了當時慈善救助的這一特點。平湖縣同善會實行分類救助制度,道德越高、生活越貧困無依的人,得到的救助越多。首先,對于素有文行,單身、年邁、貧困的男子及青年時守節、到老都未改嫁及出身舊族名門、謹守閨訓的婦女,每季給上助錢九錢。其次,對于家世清白、年老極貧的男子,窮苦守節、衰邁無依的婦女,及清白之家中,生而瞽、啞、折、跛,饑寒難度的孤兒,給中助銀七錢。再次,對于遵紀守法的貧困男子或者因廢疾無以謀生的男子,及老寡貧病素無非議的婦女,“給下助錢五錢”,“其孽由自作者概不給助”(《平湖縣志》卷三《建置》)。 不合道德標準者,自然不會被列為救助對象,但那些成為救助對象前符合道德標準、在救助過程中變“壞”的女人,也應隨時稽查,發現后即行除名。《柏舟厲節》清節堂條規就指出:至己收之婦,責成保人,隨時稽查。或有改行變操者,原保人訪報,立即將簽牌繳出注銷。倘仍容隱冒領,經首士查出,即令原保人將以前領項加倍賠償,如違送官究治。 道德標準是變化的,時代不同,道德的內涵會有變化,但慈善事業維護道德的功能一直沒有變,它會維護新的道德。如到了清末,抽大煙被認為是不好的習氣,慈善組織就把抽大煙的人排除在救助對象之外。據《光緒江都縣續志》記載:“因利局,凡貧民無貸本貿易,準其報局,局中查明實系安分之人,無煙賭游蕩習氣者,取具保結,貸于資金。”(《光緒江都縣續志》卷十二下)。 在慈善救助中摻合道德的因素飽受現代學者的批評,不少人從西方人權的立場看待社會救助問題,認為社會救助是人的基本權利,反對將社會救助和道德掛鉤。筆者倒認為把社會救助和道德建設捆綁在一起不一定是不好的做法。社會救助和社會道德之間存在著緊密關系,社會道德的提升有利于促進民間救助事業的發展,在社會救助中貫徹道德原則,有利于提高整個社會的道德水平。在古代社會,把社會救助和道德掛鉤有力地促進了當時的道德提升。只不過到了今天,慈善救助應該維護適應現代社會的新道德,促進現代文明的發展。 貧困標準 貧困是得到救助的基本條件。清代大部分慈善組織的救助對象都是貧困者。清代的善會善堂有把貧困者劃分為上助、中助、次助,或者極貧、次貧、稍貧,或者上等貧、中等貧、次等貧三等的,也有僅劃分為極貧、次貧兩等的。同善會、儒寡會把救助對象劃分為上、中、次三助,上助錢最多。研究發現,到了清末,普濟堂內也實行分類救助的辦法。將收養對象分為極貧、次貧兩等。極貧為上等,發給大糧,額定六十名,每名每月給錢七百五十文;次貧為次等,發給小糧,額定四十名,每名每月給錢三百五十文,這里不分大小月。對于瞽目、殘疾、癱廢、年老、極貧無依者,準支食大糧;其余年老貧苦無依者,歸入小糧。此外,雖系年老殘疾,查有親戚可靠并非實在無依者,概不準入額冒領,以杜浮濫。說明只有無依無靠的貧窮老民才給予救濟。松江同善堂施棺,對極貧人家及路斃無人認領者,問明死者姓名、來歷、保人,登記入冊后直接施予。對于稍貧之戶,因其不忍領取施棺,而欲勉力自備,同善堂另做平價棺木賣給稍貧之戶,只收工料價錢(《松江府續志》卷九《建置志·同善堂規條》)。 清代貧困者有不同的種類,對他們的救助有不同的方法。對生活困難者,如孤兒、寡婦、窮苦的老民等,收進養濟院、清節堂、普濟堂、棲流所收養或實行院外救助;對無錢讀書應試者,設立義學供其讀書,贈送考試費用;對貧病無錢醫治者,善堂請醫生為之治療,或設惠民藥局施醫送藥;對貧而無葬者,設立義冢,施棺掩埋。 無依無靠標準 無依無靠總是和貧困聯系在一起,指的是沒有家庭、失去親人沒有生活來源的人。孟子說:鰥寡孤獨,為“天下之窮民而無告者也,文王發政施仁,必先斯四者。”(《孟子·梁惠王下》)無依無靠者因生計艱難,歷來是統治者和慈善組織優先救助的對象。被雇傭的人不能算作無依無靠,有親屬的人更不能算作無依無靠。被雇傭的雇工、仆婢的生活理應由雇主負擔,有親屬的人應由家庭實施五助,他們都不能成為慈善組織的救助對象。南京《恤頤堂規條》規定,老人年雖七十而有子孫奉養者,不準收入(《得一錄》卷三《恤頤堂》《恤頤規條》)。平湖縣同善會規定凡有子嗣、兄弟、女姪可依之人概不給助(《平湖縣志》卷三《建置》)。《蘇州清節堂章程》規定:“清節堂創自江寧,收養無依孀婦。”(《得一錄》卷三《清節堂章程蘇郡舊章》)《常昭儒寡會規條》規定:“凡庠生赤貧身故,孀母寡妻一無倚賴者,月給養瞻錢文。”《常昭兩邑詳定儒寡會規條》記錄了發放的金額,凡在庫諸生巳故者,其妻實系親族無依,兒子尚未成人,憑學冊查明故夫的入學年分和身故年分,情況屬實者,每戶每月致送錢四百文。”(《得一錄》卷三《儒寡會章程》)《柏舟厲節》清節堂對于有家庭親戚可靠足敷衣食,并在外傭工者,不給。上海同仁堂對于貧苦無依的寡婦,每人每月給錢七百文(《上海縣志》卷二《建置·善堂》,清同治十年刊本)。 年齡標準 救助對象的年齡標準主要適用于老年人和寡婦的救助。大部分老年入救助組織都規定了入堂的年齡標準,達到規定年齡的才予以救助。如江寧恤頤堂,專門收養年齡在七十歲以上的無依老人。老人赴堂報名,經董事查明,素無犯案,由鄰居擔保后入堂。年齡未達到七十者不得強入,董事亦不得濫收(《得一錄》卷三《恤頤堂》《恤頤規條》)。再如上海同仁堂規定,凡年過六十貧苦無依或殘疾不能謀生者,每人每月給錢六百文(《上海縣志》卷二《建置·善堂》,清同治十一年刊本)。而松江普濟堂規定:“投堂之人以五十歲為度,實系煢獨無告,準董事驗明收堂,若年力尚壯,自能謀食以及惰游之民,俱不準入堂。”(《松江府志》卷十六《建置志·公建》,清·宋如林等修)由此可見,雖然各個善堂規定了救助對象的年齡標準,但并沒有統一的規定,每個善堂根據自己的經辦情況自行確定。松江普濟堂五十歲即可收入堂中,這一年齡標準無疑是比較低的,對于那些經費不足、規模較小的善堂而言,年齡就會設置得高些,平湖縣普濟堂就規定為七十歲。此外,年齡標準是針對一般老年人制定的,那些殘疾不能謀生的老年人則不受嚴格的年齡限制。 在清節堂、全節堂、儒寡會等救助寡婦的慈善組織里,救助標準與次序和守寡的時間聯系起來。“儒寡自青年守節,為事尤難”,寡婦越年輕,守寡的時間越長,日子越清苦,所以優先救助年輕的寡婦,而且寡婦年齡越小,救助的順序越靠前,得到的救助金越多。如《光緒敘州府志》記載:“貞女節婦分四等:守貞之女為上,額設十三名,月給錢三百五十文;二十歲以內守節婦為一等,額設三十七名,月給錢三百文;三十歲以內守節婦為二等,額設八十四名,月給錢二百五十文;四十歲以內寡婦為三等,額設三十七名,月給錢二百文,四季給發。”(《光緒敘州府志(一)》卷十八《矜恤》)。 在清代,慈善組織的救助內容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慈善組織把恤寡、養老、施棺、代葬等慈善業務融于一身,因此在同一慈善組織里,確定救助對象的標準不是單一的,就是單一業務的慈善組織其確定救助對象時也會綜合考慮多種標準,單一標準的運用是非常少見的。(張祖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