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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記者 王勇 為全面展示慈善事業發展成就,鼓勵社會力量積極投身公益慈善事業,以實際行動迎接黨的二十大召開,《公益時報》推出‘社會公益這十年’主題宣傳活動。活動將從政策推進、大事回顧、機構風采、項目成就、受益故事、數據分析等多個角度,對黨的十八大以來公益慈善力量在不同領域取得的成就進行重點推介。活動系列一將聚焦公益慈善力量在醫療救助領域的實踐與探索,本期推出慈善醫療救助之政策篇。 隨著我國醫療保障制度不斷完善,多層次的醫療保障體系日益健全,人民群眾看病就醫有了基本保障。但困難群眾罹患重特大疾病時,現有的保障水平仍難以從根本上解決其醫療難題,由此導致因病致貧、因病返貧以及無力看病、放棄治療等問題非常突出。 針對上述問題,各類慈善力量積極發揮作用,通過動員社會資源,為困難群眾提供了形式多樣的醫療援助,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困難群眾的看病就醫負擔。 黨的十八大以來,慈善力量在醫療救助中的作用受到了越來越多的肯定,國務院辦公廳、民政部等相關部委先后出臺文件,為慈善醫療救助指明了發展方向,提出了一系列促進慈善醫療救助發展的措施,為慈善醫療救助工作的發展提供了堅實的政策保障。 重視程度不斷提升 2013年8月,民政部發布《關于加強醫療救助與慈善事業銜接的指導意見》,要求充分認識加強醫療救助與慈善事業銜接的重要意義,積極探索建立醫療救助與慈善事業的銜接機制,切實做好醫療救助與慈善事業銜接的基礎保障工作。 2015年4月,民政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衛生計生委、保監會聯合發布《關于進一步完善醫療救助制度全面開展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工作的意見》,要求健全社會力量參與的銜接機制。國務院辦公廳對《意見》進行了轉發,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認真貫徹執行。 2021年10月,國務院辦公廳發布了《關于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的意見》,要求積極引導慈善等社會力量參與救助保障。 從民政部文件到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五部委文件,再到國務院辦公廳發布文件,文件層級不斷上升,與此同時,對慈善力量在醫療救助中作用的重視程度也在進一步加強。 《關于加強醫療救助與慈善事業銜接的指導意見》要求,各地要根據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大病保險以及醫療救助和慈善事業的發展狀況,認真研究設計慈善事業在醫療保障體系中的功能定位。 《關于進一步完善醫療救助制度全面開展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工作的意見》強調,加強與慈善事業有序銜接,實現政府救助與社會力量參與的高效聯動和良性互動。 《關于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的意見》則明確提出,要促進三重制度綜合保障與慈善救助、商業健康保險等協同發展、有效銜接,構建政府主導、多方參與的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 救助內容不斷擴展 在受到越來越多重視的同時,慈善醫療救助的專業性也得到了肯定,從單一的資金救助,到專業的服務,相關政策文件為慈善力量在醫療救助中的作用發揮指明了方向。 2013年發布的《關于加強醫療救助與慈善事業銜接的指導意見》首先強調的是,可選擇實力雄厚、社會公信力高的慈善組織,探索慈善資源援助重特大疾病貧困患者的路徑、方法和程序,積累經驗,逐步完善。 其次才是有條件的地方,還可以針對困難群眾的個性化服務需求,支持、引導慈善組織開展多樣化的醫療援助服務項目,從多個方面為困難群眾提供幫助。 到了2015年的《關于進一步完善醫療救助制度全面開展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工作的意見》,在提出“支持、引導社會力量通過捐贈資金、物資積極參與醫療救助特別是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的同時,明確提出“要注重發揮社會力量的專業優勢,提供醫療費用補助、心理疏導、親情陪護等形式多樣的慈善醫療服務,幫助困難群眾減輕醫療經濟負擔、緩解身心壓力”。 與2013年文件相比,《意見》不僅明確肯定了“社會力量的專業優勢”,還明確提出了慈善醫療服務的內容——醫療費用補助、心理疏導、親情陪護等。減輕醫療經濟負擔與緩解身心壓力成為并列目標。 《關于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的意見》則更進一步,提出了慈善醫療救助的四大類工作: 一是鼓勵慈善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設立大病救助項目,發揮補充救助作用。 二是促進互聯網公開募捐信息平臺發展和平臺間慈善資源共享,規范互聯網個人大病求助平臺信息發布,推行陽光救助。 三是支持醫療救助領域社會工作服務和志愿服務發展,豐富救助服務內容。 四是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探索建立罕見病用藥保障機制,整合醫療保障、社會救助、慈善幫扶等資源,實施綜合保障。 支持力度不斷加強 為了推動慈善醫療救助的發展,相關政策文件始終堅持在提出要求的同時推出促進措施。 精準救助方面,要求各地要進一步加強醫療救助信息化建設,充分利用現有社會救助信息系統和慈善信息平臺,通過委托、合作等方式建立醫療救助慈善資源數據庫,實現醫療救助與慈善資源信息共享,確保供需各方的對接及時到位、高效便捷。(2013) 要搭建信息共享平臺,及時提供救助需求信息,為社會力量參與醫療救助創造條件、提供便利,形成工作合力。(2015) 統籌協調方面,要求建立健全民政與相關政府部門、慈善組織、醫療機構等共同參與的協調機制,共同研究醫療救助和慈善事業銜接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統籌開展慈善援助活動。(2013) 各地要加強醫療救助與社會力量參與的銜接機制建設。(2015) 激勵扶持方面,要求各地要通過政府委托、協商、獎勵、補貼等方式,引導慈善組織開展靈活多樣的慈善醫療援助項目。(2013) 落實國家有關財稅優惠、費用減免等政策規定。(2015) 要建立慈善參與激勵機制,落實相應稅收優惠、費用減免等政策。(2021) 輿論宣傳方面,各地要大力宣傳中華民族樂善好施、扶危濟困的傳統美德,宣傳誠信友愛、互幫互助的公益理念,形成社會各界廣泛參與慈善醫療援助的良好氛圍,引導社會各界關心關注、積極參與慈善醫療援助事業。 活動監管不放松 在慈善醫療救助積極發揮作用的同時,也出現了一些名為慈善救助實為謀取私利的現象。個別醫療機構、企業或者個人通過慈善組織設立了“愛心基金”,以免費醫療救助的名義誘導患者到基金“合作”“定點”“指定”的醫院進行治療并收取高額費用,給本來就因大病而遇到困難的患者家庭帶來更大傷害。 2018年10月,民政部辦公廳發布《關于加強慈善醫療救助活動監管的通知》,要求各地民政部門加強慈善醫療救助活動監管,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一是全面排查慈善醫療救助活動。要加大監管力度,對登記的慈善組織開展的以公益、慈善、救助為名,涉及醫療、衛生、健康的活動進行全面排查。 二是依法查處以慈善醫療救助名義開展的非法營利活動。對于慈善組織開展名為慈善醫療救助,實為推銷特定醫療機構、企業服務或者產品的,特別是引誘、迫使患者家庭以明顯高于公允價值的價格購買醫療服務或者產品的,一經發現要堅決查處。 三是嚴格規范慈善醫療救助活動。要引導慈善組織完善內部治理機制,加強對專項基金的管理監督。慈善組織開展慈善醫療救助活動,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對合作醫療機構的資質、醫療水平、費用價格、社會評價等進行全面評估,及時完整公開活動相關信息和溝通反饋渠道,明確慈善醫療救助對象范圍、資助內容和資助標準。慈善組織應當規范合作醫療機構診療行為,對擅自增加醫療項目、提高診療費用,為收取額外費用進行過度治療的,慈善組織應當要求醫療機構及時進行整改或者停止合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