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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記者 張明敏 近年來,股權捐贈已成為企業家踐行公益慈善的一個重要方式。股捐潮的涌現引發社會對企業家慷慨行為的贊許,也讓作為主要受捐對象的基金會成為被關注的焦點。 如:2022年8月9日,比亞迪公司副總裁李柯向比亞迪慈善基金會捐贈時價1.6億元的50萬股比亞迪股票;2021年12月18日,安踏集團創始人家族宣布未來捐資價值100億元的現金及股票,成立‘和敏基金會’投身公益…… 但這其中,有些股捐并不順利,甚至最終取消。 如:2020年10月23日,貴州茅臺第三屆董事會決議捐贈8.3億元;2022年5月17日,雅戈爾擬向浙江省寧波市人民政府捐贈預估價值13.6億元的普濟醫院。但最終因股東反對,兩家企業都取消了捐贈計劃。 綜上所述,在相關法律法規激發市場主體積極投身慈善事業的同時,股權捐贈將走向何方?作為主要受捐對象,基金會對于股捐是全盤接收還是應有效甄別?捐贈中,大股東與中小股東的利益應如何保障? 基金會成為股捐首選對象 數據顯示,大量股捐正指向同一類機構——基金會,越來越多的基金會因此成為企業股東,通過各種方式參與行使股東權利: 2021年12月18日,安踏集團表示,在公益捐贈現金及物資累計超過10億元的基礎上,集團創始人家族將再投入價值100億元的現金及股票,成立“和敏基金會”。安踏集團稱,集團未來將投身醫療救助、體育事業、鄉村振興及環境保護四大領域的公益項目。 2022年2月3日,京東發布公告宣布,公司董事會主席兼首席執行官劉強東將向第三方基金會捐贈時價150億元人民幣的B類普通股6237.6643萬股作慈善用途。 2022年6月6日,盛視科技(002990)公告稱,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瞿磊擬向東南大學教育基金會無償捐贈時價近3000萬元的120萬股盛視科技股份…… 與之相對應的,是相關政策法規不斷完善。 2016年4月20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關于公益股權捐贈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5號)指出,企業向公益性社會團體實施的股權捐贈,應按規定視同轉讓股權,股權轉讓收入額以企業所捐贈股權取得時的歷史成本確定。 另外,企業實施股權捐贈后,以其股權歷史成本為依據確定捐贈額,并依此按照企業所得稅法有關規定在所得稅前予以扣除。公益性社會團體接受股權捐贈后,應按照捐贈企業提供的股權歷史成本開具捐贈票據。 通知明確,企業股捐行為應視同轉讓行為,股權轉讓收入額以企業取得股權時的歷史成本確定,即企業最初獲得該股份的價格。無差價間的平價轉讓,破除了企業股權捐贈高額稅賦壁壘。 2017年2月24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結轉以后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019年12月30日,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9號)文件,指出居民個人發生的公益捐贈支出可以在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以下統稱分類所得)、綜合所得或者經營所得中扣除。在當期一個所得項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贈支出,可以按規定在其他所得項目中繼續扣除。 有證券從業人員表示,股捐做慈善不影響公司股權穩定,還能享受稅收優惠,這對于捐贈人是個不錯的選擇。基金會接受股捐后既獲得企業分紅又能享受企業發展、股價提升帶來的更大收益,獲得豐厚回報,更好踐行慈善目的。 面對股捐 基金會更應擦亮雙眼 面對股捐的洶涌態勢,基金會是應全盤接受,還是要仔細甄別?對基金會而言,盡職調查是其接受股捐前的重要一環。 北京師范大學中國公益研究院助理院長兼慈善研究中心主任黃浠鳴表示,“從接受環節來看,股捐需要捐贈者對于擬捐股權擁有完整的權利和履行法定程序,確認股權的歷史成本、財產原值和公允價值,作為后續開具捐贈票據和計入捐贈收入的依據。基金會應了解擬接受股權所在公司的業績并判斷它的增長潛力,以此作為是否接受捐贈的重要依據。” 黃浠鳴談道,基金會在接受股捐時要考慮股權權屬是否明晰、是否存在股權轉讓限制、是否有股權質押等情形。接受個人股捐如果涉及夫妻共同財產的,需明確捐贈人的配偶是否知情并同意。總之,要確認捐贈方是否對該筆捐贈股權具有完整的權利,股權應當是捐贈者有權處分的合法財產,不存在權屬爭議糾紛。 此外,作為受捐方,基金會還應明確股捐是否遵循公司內部決策程序及其他法定程序。尤其上市公司的大額股捐可能會涉及股東大會決議,更需要嚴格遵循上市公司重大事項的決策管理及信息披露規則。 “基金會要對股權進行甄別,并非只要是股捐都欣然接受,更多要關注股權所在企業的生產經營狀況和財務情況、股息和紅利分配情況等,基于充足的信息來判斷擬受贈股權是否有價值,決定是否接受捐贈。這有助于基金會選擇更多績優股而非垃圾股,從而獲得持續的現金流用于開展慈善活動。”黃浠鳴表示。 北京浩天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郭然談道,“基金會在接受股捐之前,首先應當對擬捐股權關聯方的歷史沿革、業務和治理情況審慎盡調,確認是否因接受該股權而可能承擔轉讓方未履行完畢的債務等法律責任。其次,基金會在接受股權之前,應充分了解擬捐股權所涉及的完整決策程序以及未來行權限制,這將直接決定該股權能不能捐、捐贈協議何時生效,以及未來轉讓該股權時是否有限制等。第三,基金會應當預見到接受股權之后委派哪些人員、如何切實行使股東權利,從而保障慈善財產安全。” 基金會行使股權的挑戰 需要注意的是,上市公司發起設立的基金會對股權的運作較為頻繁,既可用于慈善財產的增值投資,又可通過減持直接用于慈善目的。 如,2022年7月11日,作為福耀玻璃(600660.SH)股東,河仁慈善基金會向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質押股份7000萬股,為福州市福耀高等研究院(即“福耀科技大學”)借款提供擔保,抵押市值在27億元左右。 而在2021年12月24日,浙江嘉行慈善基金會持有海亮股份(002203.SZ)股份比例由5.14%減少至3.11%。在股權變動比例達到5%時,該基金會未及時停止賣出海亮股份并對外披露,直至減持至持股比例為3.11%時才履行信息披露義務。隨后,該基金會收到證監部門警示函。 因此,基金會在接受股捐時,首先要確認捐贈人的股捐轉讓程序是否完備,這涉及能否完成捐贈。 那么,基金會接受股捐后要如何管理? 在實際情況中,一些基金會在接受股權捐贈時,主要考慮了分紅權,而忽略了表決權,更常常“無視”表決權所對應的法律責任。 如果股捐企業本身就是受捐基金會的發起方,常見基金會與企業實控人簽訂一致行動人協議;其他情形下,常見現象是基金會授權轉讓方代其履行參與公司經營的權利。對于絕大多數非企業發起設立的基金會來說,其并不能很好地參與到股捐企業的經營中去,有的甚至完全不參與。在郭然看來,這對于股權這一慈善財產的管理實際是失控的。 黃浠鳴談道,股權是一種綜合性的權利,包括表決權、分紅權等權能,股捐完成后相關權利均應轉移給受捐人。“但基金會在接受股捐的實踐中會出現表決權、分紅權與股權比例不一致的情況,受贈主體實際并未參與后續決策、行使表決權,而是通過委托捐贈人等方式行使表決權。這一方面與受贈人是否具備專業人員有關,另一方面也與持有股權的比例大小等因素相關。” 認清捐贈流程 避免過度解讀 2020年10月23日,貴州茅臺第三屆董事會2020年度第四次會議決議公告顯示,除審議《2020年第三季度報告》外,董事會還通過了五項決議,包括金額高達8.3億元的捐款。 有媒體注意到,在捐贈決議發布時,貴州茅臺所使用的章程為2018年修訂版。章程顯示,對外大額捐贈和贊助的,必須先經公司黨組織研究討論,而董事會的職權里并未涉及捐贈事項。 貴州茅臺股東指出,股東大會是上市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未經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就批準此項大額捐贈明顯違規,也損害了中小股東利益。貴州茅臺董事會議事規則中并無捐贈的相關規定,只是規定董事會累計一年內動用資產總額不超過1.5億元的規定,此次董事會通過8.3億元捐贈議案屬于違規。 隨后,197名茅臺中小投資者將貴州茅臺起訴至仁懷市人民法院茅臺人民法庭。最終,貴州茅臺取消了此次捐贈。 而就在前不久,一樁“悔捐”事件發生在上市公司雅戈爾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身上。 2022年5月17日,雅戈爾發布對外捐贈公告,擬向浙江省寧波市人民政府捐贈預估價值13.6億元的普濟醫院及相關資產,本次捐贈對公司2022年度凈利潤的影響預計為10.2億元。 該捐贈議案已于5月17日召開的第十屆董事會第二十二次會議、第十屆監事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但該捐贈事項還需提交2022年6月2日召開的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后,方可決定捐贈。 該捐贈事項引發雅戈爾中小股東反對,雅戈爾也收到證監會監管函件。7日后,雅戈爾終止了此項捐贈計劃。 郭然表示,鼓勵股捐必須依據企業治理的法律法規和章程,應當履行相應的法定和股東意定程序。新聞媒體應當引導社會公眾理性、正確看待股捐。“一些公司的股捐事項尚未履行完畢法定決策程序、但因法律法規要求需要進行過程性信息公開,從而保護在先權利人的合法權利,該信息公開行為不具有‘諾捐’的法律效力;當公司未通過捐贈決議時,也就不應譴責其諾而不捐。” 當然,由于大額捐贈特別是股權捐贈必然引發輿論廣泛關注,郭然建議企業不要借此營銷,否則“消費公眾感情”可能湮沒企業本來的善意。 黃浠鳴還談道,企業的使命和宗旨之一在于保障投資人利益,確保大股東和中小股東利益的均衡,在此基礎上實施慈善捐贈,最終將有利于實現社會價值和經濟價值的統一。尤其是大額股捐中,中小股東應有知情權,有機會參與決策過程并積極發出自己的聲音,而不僅僅只是一個“被告知”的對象。 “合規更需合理。大股東考慮社會責任不單單是捐贈,同時要思考中小股東、客戶、勞動者、供應商、債權人、所在社區等相關方的利益,不能單純以慈善之名,損害中小股東利益或者其他相關方的權益,‘慷他人之慨’。捐股應當以不影響其自身債務清償能力為前提,應該將法律和軟性約束(道德、社會輿論等)共同納入考量,尊重底線思維和高線思維,讓公司整體利益與大股東、中小股東及社會公共利益統一,真正實現各方共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