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本報記者 皮磊 據重慶市民政局官網消息,日前,《重慶市慈善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重慶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條例》共33條,對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社會力量參與慈善事業、開展互聯網公開募捐、個人大病求職及慈善組織參與突發事件應對等方面內容都作出了詳細規定。 每年9月5日所在周設為 “重慶慈善周” 慈善文化培育發展對增強社會大眾慈善意識,濃厚慈善氛圍,營造慈善事業發展良好環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條例》在《慈善法》基礎上,進一步完善了慈善文化培育發展措施。 《條例》第六條提出,每年9月5日“中華慈善日”所在周為“重慶慈善周”,相關部門、單位和慈善組織應當集中開展慈善宣傳,推動慈善活動深入機關、企事業單位、城鄉社區和家庭”;《條例》第二十條提出,通過支持搭建慈善文化傳承、發展平臺,開展慈善理論研究,培育巴渝慈善文化品牌,學校將慈善教育納入德育教學內容,媒體加大慈善公益宣傳活動等措施,普及慈善知識,傳播慈善文化。 《條例》明確了政府及有關部門職責。《條例》第四條提出,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慈善事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政策和措施,建立健全慈善工作協調機制。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落實轄區內的相關慈善工作,促進村(社區)慈善事業發展,引導村民、居民參與慈善活動。《條例》第五條則進一步明確了民政部門、教育部門、財政及稅務部門等各部門的具體職責。 進一步規范 慈善組織發展 《條例》提出,慈善組織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開展慈善活動,積極履行自身義務;市、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其他相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慈善組織和慈善活動的日常監督檢查、重大慈善項目的專項檢查,重點監督檢查慈善組織募捐活動、財產管理使用、信息公開等事項。 《條例》對慈善組織開展互聯網公開募捐作出了詳細規定,同時鼓勵慈善組織運用大數據、云計算、區塊鏈等技術,創新慈善活動載體,開發網絡慈善項目,增強慈善募捐能力;市、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慈善組織利用互聯網平臺發布公開募捐信息的監督管理。 此外,對于社會力量參與慈善事業,《條例》也予以積極肯定和支持。《條例》第九條提到,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慈善組織,引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積極參與慈善事業。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支持引導慈善組織發展,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通過孵化培育、人員培訓、公益創投、項目指導等方式,為慈善組織能力建設提供服務;(二)依法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符合條件的慈善組織向社會提供服務;(三)鼓勵慈善組織依法興辦非營利性的醫療、教育、養老、托幼、助殘、應急救援、生態環境保護、心理健康等方面社會服務機構;(四)簡化辦事流程,為慈善活動提供便利;(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對個人大病求助 進行規范 當前,個人求助規范仍存在一定法律空白。對此,《條例》第十一條提出,個人為解決本人、家庭成員或者近親屬重大疾病、意外傷害等困難的需要,可以向慈善組織或者所在單位、城鄉社區組織等求助,也可以向社會求助。求助人應當對求助信息的真實性負責,不得以虛構事實、夸大困難等方式欺騙、誘導他人捐贈。 其中提到,個人求助的,求助人應當合理確定求助上限,公開受助款物用途以及剩余款物處理方式等內容。受助款物達到求助上限、求助目的已經實現或者受助情況發生變化不再需要救助時,求助人或者相關人員應當及時發布不再接受捐贈的信息。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絡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等應當對發布的個人求助信息的真實性進行核實,并在顯著位置向公眾進行風險防范提示,告知其信息不屬于慈善公開募捐信息;發現求助人有虛構事實等違法行為的,應當停止提供服務,采取必要措施消除、降低影響,并向公安、民政等有關部門報告,協助調查處理。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個人求助實施公開募捐行為。 完善突發事件 應急協調機制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凸顯了應急慈善的重要性,為進一步發揮慈善力量在應急事件中的作用,《條例》第十二條提出,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時,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慈善活動納入突發事件應對體系,建立協調機制,統籌慈善資源,提供需求信息,暢通捐贈物資收儲、調配、通關、運輸、發放的便捷通道,引導各類慈善力量開展募捐、接受捐贈、救助、志愿服務等慈善活動,有序參與突發事件應對處置。《條例》還細化了慈善組織參與應急慈善的責任。 制定多項 鼓勵激勵措施 《條例》第十五條提出,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引導、規范和促進慈善信托發展。鼓勵、支持社會各界運用慈善信托方式參與慈善活動。支持設立以扶弱濟困和促進生態環境保護、教育、科學等事業發展為目的的慈善信托。 第十七條提出,鼓勵、支持慈善組織吸納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開展扶老托幼、生態環境保護、基層治理等領域的慈善服務。鼓勵、支持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成立志愿服務隊伍,開展慈善服務。鼓勵、支持具備專業知識、技能的志愿者開展慈善服務。鼓勵、支持青少年開展與其年齡、文化程度、技能和身體狀況相適應的慈善服務。鼓勵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將學生參加慈善服務情況納入實踐學分管理。 此外,《條例》還提到,鼓勵將慈善文化納入企業文化建設,學校等教育機構應當將慈善教育納入德育教學內容;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慈善從業人員專業化、職業化發展;鼓勵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與慈善組織合作建立慈善從業人員培養、培訓基地;鼓勵用人單位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聘和錄用參與慈善活動并有良好服務記錄的志愿者。為慈善事業做出較大貢獻的個人,因本人或者家庭生活遇到困難,向慈善組織等提出救助申請的,慈善組織等應當優先給予救助等。 著力推動 社區慈善發展 社區慈善是當前和未來慈善事業發展的重要方向。《條例》對此進行了細化規定,著力推動社區慈善發展。《條例》第二十七條提出,加強村(社區)慈善工作,健全慈善等社會力量參與基層治理的激勵政策,創新村(社區)與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村(社區)志愿者、社會慈善資源聯動機制。支持設立社區基金會、村(社區)慈善捐助站點,發展村(社區)服務類慈善組織;鼓勵慈善組織與社會工作者、村(社區)志愿者、村(社區)社會組織合作實施慈善項目。 除上述幾方面,《條例》還對“重慶慈善獎”評選、慈善領域信用體系建設、強化部門聯合監管等領域作出了相應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