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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記者 馬興帆 前 段時間,雅戈爾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雅戈爾’)發布公告稱,召開第十屆董事會第二十二次會議、第十屆監事會第十六次會議,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對外捐贈的議案》,擬向寧波市人民政府捐贈普濟醫院及相關資產,預估價值13.6億元(以決算為準)。一周后,雅戈爾又發布公告,稱捐贈事項終止。 普濟醫院因何而建?捐贈公告有沒有法律效力?雅戈爾為何要捐贈給當地政府?上市公司應該如何更好地推動捐贈事宜? 律師: 捐贈聲明沒有生效 被捐贈的寧波普濟醫院是一所按三級甲等標準建設的大型綜合性醫院,2018年10月動工,2022年4月通過驗收。 《雅戈爾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對外捐贈的公告》提到,“公司于2022年5月17日召開第十屆董事會第二十二次會議、第十屆監事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對外捐贈的議案》。為進一步聚焦時尚產業建設,增強企業核心競爭力,公司擬退出健康產業,向寧波市人民政府捐贈普濟醫院及相關資產,并提請股東大會授權經營管理層辦理相關事宜……具體捐贈方案提請股東大會授權公司經營管理層與寧波市人民政府商定落實”,并注有“重要內容提示:本次對外捐贈事項尚需提交2022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 大會未開,股民的反對聲頻頻出現。5月24日,雅戈爾再次發布公告稱,公司董事會、管理層聽取廣大股東意見后,決定終止本次對外捐贈事項,臨時股東大會同時取消。 我國關于捐贈行為的法律規定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對不履行捐贈的行為,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和《民法典》進行制約。其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四十一條明確,捐贈人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公開承諾捐贈的,慈善組織或者其他接受捐贈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贈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組織和其他接受捐贈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或者提起訴訟。 按照上述規定,雅戈爾發布對外捐贈公告又宣布撤銷,是否仍需承擔履行捐贈的責任? 北京仰信律師事務所主任張宏元認為,雅戈爾發布的捐贈聲明其實沒有生效。“按照《民法典》第658條規定,慈善捐贈中,公司與受贈人簽訂的贈與合同具有社會公益和道德義務性質,不可任意撒銷。雅戈爾公司雖然發布捐贈公告,但在公告中說明本次對外捐贈事項尚需提交2022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在法律意義上屬于尚未生效的聲明。” 多名法律人士也指出,上市公司的捐贈相關公告要具有法律約束力,需滿足一系列條件。 “上市公司公告的對外捐贈,一般是程序(決策)先行、協議隨之簽署或生效。上市公司贈予交易的協議,如需董事會、股東大會級別審議,則履行相應內部決策后方才生效。依規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后,按協議履行贈予合同下的贈予義務。作為捐贈人的上市公司需履行內部決策與對外履約的義務。”北京德和衡律師事務所高級聯席合伙人郭恩穎介紹,捐贈需履行相應內部決策程序,從操作上還需滿足內外審計、財務、紀檢監察(國資控制下)等部門檢查監督。 北京天馳君泰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高級合伙人戚誠偉指出,“在不存在后續簽訂捐贈協議的情況下,公告的具體內容應包括明確的捐贈人、受贈對象(受贈人或受贈慈善組織)、捐贈時間、捐贈財產。在沒有達成捐贈協議的情況下,具備以上要點的公開捐贈承諾才具備法律約束力和執行力。對于不構成贈予合同的情形,如果公告不具備上述載明的基本要素,則只能作為一種贈予意向,缺乏追討該筆款項的主體,不具備法律約束力。” “這次的案例屬于上市公司公開承諾捐贈的聲明并未生效的情況,但是仍有可能會產生類似捐贈失信的不良影響。在信用經濟時代,公司信譽屬于公司的無形資產。”張宏元告訴《公益時報》記者,“公司慈善捐贈可以影響公司信譽。所以公司進行慈善捐贈符合公司的長遠利益,但是捐贈失信也會毀壞公司信譽,使其喪失發展前景。對于股東而言,公司無發展前景,其利益也不會有任何保障。” 回顧: 建醫院系當地政府規劃 被捐贈的普濟醫院,對捐贈方和受贈方意味著什么?建設該醫院背后的考量是什么? 記者注意到,普濟醫院所在地塊早在2015年就被規劃為醫院用地。后來,雅戈爾著手布局打造醫療+養老的健康產業,先行拿地建設醫院,此后再拿下毗鄰地塊建設養老項目。 寧波市海曙區人民政府網顯示,海曙區集士港鎮CX06-05-02g地塊項目(寧波普濟醫院)屬于浙江省“4+1”重大項目建設計劃,建筑面積超21萬平方米,工程造價55362萬元。 該地塊用于建設醫院,早被寫進2015年發布的《寧波市集士港中一片(CX06)控制性詳細規劃》。到2017年年底,寧波市規劃局海曙分局發布局部調整,表示“將引進社會資本,啟動西片醫院和養老機構建設。CX06-05-02g地塊擬規劃建設三級甲等綜合性醫院,規模及床位數可以滿足《寧波市城市醫療衛生設施專項規劃(2013-2020)》相關要求。” 數月后,雅戈爾置業控股有限公司以7509.64萬元的成交價獲得土地受讓,用途為“醫衛慈善用地”。 成交公示當天,寧波市海曙區人民政府網轉發的一篇文章顯示,“該地塊將擬建三級甲等綜合性醫院……土地競得方需委托市級三級甲等醫院進行全面管理。雅戈爾拿下該塊醫療衛生用地,是我區社會資本加速涌入健康產業發展的一個斷面。” 根據當地媒體報道,當時該醫院暫定名為“普濟醫院”,已完成概念設計方案。公開信息顯示,普濟醫院項目很快獲得寧波市衛生健康委員會批準,并在2018年12月簽訂協議,交由寧波市第二醫院全面托管,收費按照公立醫院標準。 記者注意到,2021年年底已有捐贈普濟醫院的消息傳出。 雅戈爾發布的對外捐贈公告這樣解釋捐贈原因:“近年,國內外經濟形勢不確定性加大,國家醫療體制改革縱深推進,且公司缺乏相關行業的運營團隊和經驗,若繼續投入普濟醫院及相關資產,投入產出可能出現較大程度的失衡,不利于公司聚焦資金和精力發展主業。因此,公司決定在資源、資金、團隊和管理上進一步聚焦主業,調整現有產業結構,擬將普濟醫院及相關資產捐贈給寧波市人民政府,具體捐贈方案提請股東大會授權公司經營管理層與寧波市人民政府商定落實。” 如今普濟醫院捐贈已經終止,但疑點依然存在。 2018年,普濟醫院已經確定由寧波市第二醫院全面托管,醫院收費將按照公立醫院標準。這樣一所價值十多億元的醫院前期已做了規劃,在驗收后卻隨即捐出,真的是因為面臨經營壓力嗎?捐不出去,這家醫院又該何去何從? 建議: 上市公司如何更好地捐贈 近年來,多家上市公司發布捐贈公告,高調公開捐贈動態,榮譽與風險并隨。上市公司可以采取哪些步驟,以更好地推動捐贈計劃落實,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風險? “部分公司在公司章程中往往缺乏對于捐贈事項決策權限、審議流程的具體規定或約定,公司內部規章制度也缺少對捐贈事項的明確規定,這就容易導致公司在進行捐贈時出現決策程序瑕疵、股東對捐贈事項存在異議等情況。”北京市道可特律師事務所律師喬兆姝如是說。 2022年修訂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進一步明確要求,上市公司應當確定董事會對公司對外捐贈行為的審批權限,建立嚴格的審查和決策程序。 “證券交易所發布的上市規則規定上市公司對外捐贈行為,是須經上市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并披露的構成‘交易’行為,該‘交易’行為具有特殊性。”張宏元認為,一方面,上市公司對外捐贈亦應注意合規,不僅應遵守內部決策程序,而且在達到法定要求時需進行信息披露,且需在法定平臺依法披露;在監管部門制定上市公司捐贈行為指導意見的基礎上,上市公司層面制訂出各自的捐贈管理辦法,也可以在公司章程里增加相關的捐贈管理辦法。在作出捐贈承諾后,不得任性反悔,及時披露相關進展情況。另一方面,公司慈善捐贈不可避免地會涉及公司財產的處分,因此必須在考慮利益相關人的利益、保護公司的長遠發展以及慈善事業的促進幾個方面進行協調平衡。其中,公司正常的經營生產和盈利必須作為公司慈善捐贈的前提條件。 郭恩穎的觀點是,目前已經有許多上市公司制定了對外捐贈制度,特別是國資控制上市公司,對于對外捐贈履行的內部決策及內控程序更為嚴格,其如能按程序實施,一般較少出現終止事項。鑒于實踐中可能中小股東會提出質疑,也可以一定程度促使公司選擇終止捐贈,如已經按程序履行內部和外部手續的,則將導致上市公司陷入尷尬境地。 “對內可能將審視上市公司相關負責人是否按照法規、監管規則、公司規章制度履行相應程序;對外將造成潛在糾紛,上市公司還會承受輿論和負面信息披露的消極影響,即為股東利益、公司利益、社會利益的一種沖突。”郭恩穎建議,上市公司對外捐贈應在法律法規和證券監管基礎上實施,需事先熟悉規則環境、熟悉操作實踐,按照規定程序操作實施,程序合規且留痕、捐贈過程及事后可監督、慈善款項用到國家提倡且最需要的地方。如此一來,相信股東們也會支持這樣的義舉。 “應該保障股東的知情權、決策權,在解釋決策合規性的同時幫助股東理解其利益并不會受到損害。”戚誠偉告訴記者,“公司披露的對外捐贈數額并未實際履行,可能導致已經披露的捐贈信息構成虛假記載或誤導性陳述;上市公司在披露臨時報告后還有持續披露義務,如披露重大捐贈的進展情況等。因此,公司還應注意及時進行信息披露,否則或可因隱瞞捐贈情況的進展變化而構成重大遺漏,從而構成新的信息披露違法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