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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廣東省民政廳出臺《廣東省社區社會組織分類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辦法》的制定出臺,是廣東充分發揮社區社會組織在創新基層社會治理中的又一創新舉措,為社會組織發展提供了更廣闊空間,是廣東社會組織高質量發展中里程碑式的新跨越。在具體實踐上,《辦法》進一步規范了社區社會組織分類管理,促進了社區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推動廣東社區治理體系建設,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 《辦法》包括總則、登記和備案、內部治理、運行管理、促進措施、監督管理、附則等,共七章四十二條,明確了社區社會組織定義、黨組織對社區社會組織的領導、備案社區社會組織的組織形式、分類管理職責等,進一步加強了社區社會組織分類管理,完善了服務功能,提高了整體質量,充分發揮了社區社會組織服務社區群眾、培育社區文化、參與社區治理、促進社區和諧的重要作用。 《辦法》指出,社區社會組織,是指由本社區為主的居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愿發起,以社區為主要活動區域,以服務社區居民、滿足社區需求、推動社區發展為宗旨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社區社會組織在街道(鄉鎮)黨(工)委和城鄉社區黨組織的領導下,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開展活動,遵循自愿、公開、透明、誠信原則。鼓勵社區黨員擔任社區社會組織負責人,把符合條件的社區社會組織工作人員培養發展為黨員。 在登記和備案方面,《辦法》明確,符合登記條件的社區社會組織可以按照社會團體或社會服務機構(民辦非企業單位)形式到縣(市、區)登記成立。社區社會組織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進行備案:(一)社會團體:由3個及以上自然人或2個及以上法人單位發起;社會服務機構(民辦非企業單位):由2個及以上自然人或1個及以上法人單位舉辦;(二)有相應的組織機構和與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工作人員,其中社會團體會員總數不少于10個,社會服務機構(民辦非企業單位)從業人員(含兼職人員)不少于2人;(三)有規范的名稱;(四)有相對固定的活動場所;(五)有明確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六)有規范的章程;(七)有明確的負責人和固定的聯系方式。 在內部治理方面,《辦法》明確,依法登記的社區社會組織,應當建立健全以章程為核心的法人治理結構,制定和完善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實行備案管理的社區社會組織應當依據章程建立和完善負責人選舉制度、民主議事制度等,制定和修改章程、選舉和罷免負責人等重要事項應當按章程辦理。未達到備案條件的社區社會組織應當結合實際情況,建立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的運行機制。社區社會組織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在運行管理方面,《辦法》明確,社區社會組織的財產來源應當合法,并用于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社區社會組織的財產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社區社會組織,可以與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合作開展公開募捐活動。社區社會組織接受捐贈、資助,以及收取服務費用的項目和標準應當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示,并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 在促進措施方面,《辦法》明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促進社區社會組織發展的政策和措施。經依法登記的社區社會組織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稅收優惠。鼓勵社區社會組織開展社區居家養老、社區嬰幼兒照護、社區康復、就業援助、體育健身、社區文化、應急救援以及其他便民利民等服務,提供和開發就業崗位,促進社區服務業發展。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社區社會組織給予支持。鼓勵設立支持社區發展的基金會。鼓勵依法登記的各級慈善會、基金會通過設立社區基金等方式,為其所在地的社區社會組織提供資金支持和財務管理等服務。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其他組織為社區社會組織提供場地和其他便利條件。鼓勵企業、基金會、公民個人和其他組織向社區社會組織提供捐贈和資助。 在監督管理方面,《辦法》明確,縣(市、區)民政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及居(村)民委員會,以及業務主管單位、行業管理部門、政府職能部門應當對社區社會組織及其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縣(市、區)民政部門應當將實行備案管理的社區社會組織納入社會組織信息管理系統,并及時、準確地向社會公開有關信息。鼓勵公眾、媒體對社區社會組織進行監督,發揮輿論和社會監督作用。公眾可以投訴、舉報社區社會組織違法行為,民政部門、街道(鄉鎮)或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調查處理。 (據廣東省民政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