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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史料記載,元至元十二年(1275年)‘大都饑疫流行,疫者眾,乞以積谷賑濟’,這是有關疫情在北京最早的記載。明清時期北京地區疫情頻發,累計達29個年份。在科學不發達的年代,人們是如何防控疫情,開展賑濟的呢? 歷史上北京疫病頻發 古人將各種傳染性疾病泛稱為“瘟疫”,亦稱“大流行”,其中危害性最大的是傷寒、天花、白喉、鼠疫、猩紅熱、霍亂等。據《北京災害史》記載:明代北京地區發生瘟疫計有12個年份,大致分布在京城、京畿、順義、通州、延慶、良鄉、昌平、密云等地。清代發生瘟疫計有17個年份,大致分布在京城、京畿、通州、延慶、平谷、昌平等地。實際上,當時北京城內每年都有惡性傳染病出現,只不過沒有大規模流行,所以史書不載。凡是記載下來的,都是波及面較大,后果嚴重的瘟疫。 明萬歷十年(1582年)包括北京在內的華北、華中地區發生大規模瘟疫。《明神宗實錄》載:“連歲雨澤愆期,比復風霾蔽日,京城內外災疫流行,人民死亡甚眾。”《通州志》則稱:“萬歷十年春,通州大疫,比屋傳染,雖至親不敢問吊。”這場瘟疫史稱“大頭瘟”,又稱“大頭風”,其特征是病人頭面紅腫,發熱,且發病迅速,傳染性極強。 崇禎十六年(1643年),京師出現疫情,夏燮在《明通鑒》記載:“京師大疫,死者無算。”抱陽生所編《甲申朝事小計》稱:“崇禎十六年二月,北京大疫,病名叫疙瘩病……大疫,人鬼錯雜。”“死亡枕藉,十室九空,甚至戶丁盡絕,無人收殮者。”由此可見當時疫情勢態極其嚴重,北京城死亡人數之多,竟達無人收尸的境地。 清乾隆五十八年(1793年)北京發生鼠疫,紀曉嵐在《閱微草堂筆記》中記述道:“乾隆癸丑春夏間,京中多疫,以張景岳法治之,十死八九。以吳又可法治之,亦不甚驗。”張景岳與吳又可為明代京城名醫,其所傳療法對這場瘟疫也“醫莫能療”。 光緒二年(1876年),北京地區暴發瘟疫,譚嗣同在《先妣徐夫人逸事狀》載:“光緒紀元二年春,京師癘疫熛起,暴死喉風者,衡宇相望。城門出喪,或哽噎不通。”“癘疫”為傳染性很強的疾病,史籍中將這次瘟疫記為“喉風”,就是現代醫學所說的“白喉”。譚嗣同說當時因此病死亡者眾多,乃至每日出城的棺欞往往使城門的交通為之斷絕。 光緒二十八年(1902年)六月,京津地區大范圍暴發霍亂。由于該病潛伏期較短,傳染性較強,發病突然,所以病人發病前并無什么癥狀,突然起病后,短者一二個時辰、半天左右就不治病死,長者也僅一二天身亡。數日內,京師霍亂因轉相傳染,形成了發病高峰,每天死人不計其數,一時間人心惶惶。直隸總督袁世凱在六月初十日給幕僚徐世昌的信函中說:“近日疫癥大作,傷人甚多。” 歷朝對疫情多有防控 歷朝歷代對疫情的防控均以重視,并采取了多項措施予以救治與賑濟。 當疫情出現時,首先是采取“離間”,即今天所說的“隔離法”。一種是收容式隔離,在寺廟及空曠之所等專門開設“癘人坊”,收治傳染病患者。另一種是強制性隔離,官方或地方在疫情區封鎖各進出道路,并派兵丁鎮守。據《漢書·平帝紀》記載,漢代朝廷采取的辦法是“民疾疫者,舍空邸第,為置醫藥。”即政府給災民免費發藥,提供醫療、救治服務的同時,專門騰出空房子來安置患者。這種做法是中國設立傳染病醫院和實行醫學隔離之始,歷代沿襲。明清時,當北京出現疫情時,也多采取此法。 據《北京衛生史話》載:明天啟七年(1627年)及崇禎七年(1634年),因天花流行,在京城郊外設有避痘所,對染病者予以隔離。崇禎十四年(1641年)“七月丁亥時,北京甚疫,患者就近而離間,于寺院、于空室,不與人近,以避染之。” 清順治十八年(1661年)北京發生天花,“凡理旗人疙瘩及內城民人痘者”下政令遷移避痘。當時連宮里也出現疫情,孝莊文皇后急忙令人將三個染病的小太監送出宮門,安置到西郊的一座寺廟中隔離,“百日之內不得入宮,日觀其恙,三日一報。” 清朝政府還設有“查痘章京”官職,專事痘疹的防疫檢查。清朝刊行的《海錄》記載“凡有海艘回國,及各國船到本國,必先遣人查看有無出痘瘡者,若有則不許入口,須待痘瘡平愈,方得進港內。” 在開展防控的同時,朝廷還進行多種賑濟。明嘉靖二十年(1541年)五月,京城暴發“疾疬”,世宗親自撰寫方書,制成《濟疫小飲子方》,“頒下所司,遵用濟民”,并令禮部向民間散發藥方。萬歷十五年(1587年)五月北京發生暑(鼠)疫,神宗遂詔令禮部:“朕聞近日京城內外災疫盛行……爾部使行太醫院,精選醫官人等,多發藥材,分設診視施給,以稱朕救民疾苦之意。仍照嘉靖年間例,每家量給銀錢六分……俱于房號內太倉動支。” 清康熙十八年(1679年),北京出現瘟疫,康熙皇帝即命官員到疫區發放銀兩,以便安葬逝者,避免腐尸傳播疾病,還令大興、宛平二縣設置粥廠,救濟疫民。 同治元年(1862年)六月初,京城發生疫情,同治皇帝隨即傳旨賑濟疫民。據《清穆宗實錄》載:“京城內外時疫傳染,貧民不能自備藥劑。情形殊堪憫惻,除御藥房藥丸照舊支領外,著由廣儲司(清朝內務府所屬七司之一,掌皇宮庫藏出納)發給實銀二千五百兩,分交五城支領,選擇良方,修和藥劑,于五城內外坊地面,分段設局施放,廣為救治……各該城御史仍不時前往認真稽查,不準假手胥吏,偷減藥料,以致有名無實。” 歷史上京城街巷中多水井,為防止瘟疫對水源的污染,一旦出現疫情,特別是鼠疫,五城兵馬司的主要任務便是令“井窩子”(即賣水的水鋪)對水井加置封蓋,以防止老鼠及“病瘤(病毒)”掉入,污染水源。同時疏浚溝渠,及時排泄城中污水。乾隆年間還曾把瘟疫的預防知識和簡單的藥方刻錄在石板上,放置于京城的胡同口處,以示民眾。 清末出臺疫病管理制度 據《北京衛生志》載:清代始有傳染病管理制度,從民國起傳染病管理趨向法制化管理。 清宣統元年(1909年)閏二月十七日,直隸總督楊士驤為警務處擬定客店等三章程致民政部咨文,不久清廷予以頒布。其中《預防傳染病章程》共十七條,對傳染病的管理進行明確規定。第一條為“本章程所謂傳染病者,霍亂、瘟疫、痘疹、白喉及其他容易傳染之病皆包含之。”第二條規定“前條所指容易傳染之病,當行預防后,應由該管官臨時指定之。”第三條“有得傳染病及因傳染病死者,應于當日速行呈報該管巡警局。”第四條“患傳染病者,應從巡警局之批示用清潔及消毒方法。”第十一條“醫生診視傳染病時,須將消毒及清潔各法告其家人,并即時呈報該管巡警局。清潔法有掃除、洗滌、疏浚、搬運。消毒方法有焚燒消毒、蒸晾消毒、石灰消毒、藥品消毒。” 宣統三年(1911年)發布疫情報告律令:“各管地有無疫患(疫情),必須五日一報,市、州、縣以上,有疫斃人數,應報呈。” 民國十七年(1928年)政府頒布《傳染病防治條例》,規定傳染病人(或疑似傳染病人,或因傳染病致死)之親屬及接觸人為義務報告人,需在發現病人24小時內報告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保甲長、警察及醫生、護士發現傳染病人應在發現后24小時內向衛生主管機關報告。 宣統二年(1910年)十二月,東北地區發生鼠疫,為防止疫情傳入京城,次年正月初九,民政部撥款10萬金,組織臨時防疫總局,其址在錢糧胡同內城官醫院內,局長由內外城兩廳長丞兼辦,防疫局醫士定額20名,非有畢業文憑等不得派人。同時設分局4所,分立在內外城,并在永定門、右安門外先后設立防疫病室、隔離室、防疫出診所。 民國元年(1912年)成立防疫委員會和衛生委員會,民國八年(1919年)成立中央防疫處,此后又在京師設立區衛生事務所4處,衛生局所屬醫療機構多處,由此形成北京近現代醫學史上傳染病救治及疫情的防控機制。 (據《北京晚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