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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記者 王勇 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案10月17日經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該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新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增加了政府保護這一章節,其中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承擔未成年人保護協調機制具體工作的職能部門應當明確相關內設機構或者專門人員,負責承擔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承擔未成年人保護協調機制具體工作的職能部門’指的是民政部門。這一要求意味著,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在各級政府中有了專門的機構或人員負責。 從民政部社會事務司未成年人(留守兒童)保護處,到民政部兒童福利司,再到縣級以上民政部門安排內設機構或者專門人員,我國從上到下的未成年保護工作體系初步建立。 從未成年人保護處 到兒童福利司 2016年,民政部在社會事務司下設未成年人(留守兒童)保護處,是國家層面政府職能部門中第一個內設的專門性未成年人保護機構。 2019年,根據三定方案,民政部設立了兒童福利司,其職責包括:擬訂兒童福利、孤棄兒童保障、兒童收養、兒童救助保護政策、標準,健全農村留守兒童關愛服務體系和困境兒童保障制度,指導兒童福利、收養登記、救助保護機構管理工作。 兒童福利司的設立讓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在國家部委中有了層級較高的專責部門,有利于統籌各方面的資源和力量,有利于系統的研究適合我國國情的兒童福利制度,是兒童福利工作一個新的里程碑。 從縣級以上民政部門 到鄉鎮街道 按照業務對口的原則,民政部設立兒童福利司后,各地民政部門陸續設立了兒童福利處,但實際上并沒有強制性要求。從省到市到縣各級民政部門,并沒有完全建立起一個兒童保護的專責體系。 新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在這方面有了突破,為建立自上而下的未成年人保護專責體系提供了依據。 首先,首次明確提出要建立未成年人保護協調機制,并由民政部門承擔。 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相關職責分散在不同的政府部門和單位,條塊分割、多頭管理、責任不清,嚴重影響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實效,迫切需要建立有效的協調機制。 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督促和指導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協調機制具體工作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承擔,省級人民政府也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確定由其他有關部門承擔。 其次,要求縣級以上部門應當明確相關內設機構或者專門人員,負責承擔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八十一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承擔未成年人保護協調機制具體工作的職能部門應當明確相關內設機構或者專門人員,負責承擔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設立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站或者指定專門人員,及時辦理未成年人相關事務;支持、指導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設立專人專崗,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這意味著,從國家到省市縣再到鄉鎮,乃至于村(社區)未成年人保護工作都有了專人負責,不再是誰都管誰都不管了。 需履行多項職責 自上而下的未成年人保護專責體系建立了之后,除了發揮協調作用,還要做什么呢?梳理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規定,可以發現各級民政部門需要履行的未成年人保護職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第一,信息監測、收集、報告。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設置專人專崗負責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宣傳未成年人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指導、幫助和監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建立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的信息檔案并給予關愛幫扶。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政府有關部門監督未成年人委托照護情況,發現被委托人缺乏照護能力、怠于履行照護職責等情況,應當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并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幫助、督促被委托人履行照護職責。 第二,依法對未成年人進行臨時監護。 主要包括以下情況:1.未成年人流浪乞討或者身份不明,暫時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2.監護人下落不明且無其他人可以擔任監護人;3.監護人因自身客觀原因或者因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不能履行監護職責,導致未成年人監護缺失;4.監護人拒絕或者怠于履行監護職責,導致未成年人處于無人照料的狀態;5.監護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未成年人需要被帶離安置;6.未成年人遭受監護人嚴重傷害或者面臨人身安全威脅,需要被緊急安置;7.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對臨時監護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門可以采取委托親屬撫養、家庭寄養等方式進行安置,也可以交由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或者兒童福利機構進行收留、撫養。 臨時監護期間,經民政部門評估,監護人重新具備履行監護職責條件的,民政部門可以將未成年人送回監護人撫養。 第三,依法對未成年人進行長期監護。 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查找不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2、監護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且無其他人可以擔任監護人;3、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且無其他人可以擔任監護人;4、人民法院判決撤銷監護人資格并指定由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門應當根據需要設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兒童福利機構,負責收留、撫養由民政部門監護的未成年人。 第四,引導社工、社會組織等各類社會力量參與兒童保護工作。 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開通全國統一的未成年人保護熱線,及時受理、轉介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投訴、舉報;鼓勵和支持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參與建設未成年人保護服務平臺、服務熱線、服務站點,提供未成年人保護方面的咨詢、幫助。 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培育、引導和規范有關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參與未成年人保護工作,開展家庭教育指導服務,為未成年人的心理輔導、康復救助、監護及收養評估等提供專業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