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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7日,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消息,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聯合全國婦聯下發《關于建立共同推動保護婦女兒童權益工作合作機制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檢察機關與婦聯組織強化合作,加強侵害婦女兒童權益犯罪的懲治打擊,推動未成年人司法保護社會支持體系建設,促進婦女兒童保護法律體系健全完善。 《通知》指出,檢察機關和婦聯組織要構建婦女兒童權益保護聯動機制。各級婦聯組織發現婦女兒童被家暴、性侵或者民事、行政合法權益被侵害等線索或涉檢來信來訪的,應及時將案件線索或涉檢信訪材料移送同級檢察院。受理的檢察院應當及時處置,快速辦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婦聯組織。其中,對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件,應當監督公安機關及時立案,實行“一站式”取證,保障有效懲治犯罪。 檢察機關在辦理未成年人案件中發現,有必要撤銷監護權、變更撫養權或追索撫養費的,可以委托婦聯組織就監護意愿、監護條件或經濟狀況等開展調查或者評估工作。 針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招聘工作中涉嫌就業性別歧視,相關組織、個人通過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貶低損害婦女人格等問題,檢察機關可以發出檢察建議,或者提起公益訴訟。 《通知》指出,檢察機關與婦聯組織要進一步推動與婦女兒童利益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與公共政策的完善。檢察機關在制定司法解釋、司法文件時,涉及婦女兒童權益重大問題的,應當聽取婦聯組織提出的保障婦女兒童權益的相關意見,加強對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源頭保障。 按照《通知》,檢察機關與婦聯要組織加強資源整合和項目合作,共同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活動。積極推動未成年人教育培訓和看護行業等與未成年人密切接觸行業從業人員的入職查詢和從業限制制度的落實與完善。各級檢察院應當積極配合同級婦聯組織的維權服務工作,提升維權工作的專業化和法治化水平。 《通知》要求,進一步推動涉案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制度落實。檢察機關在辦理涉未成年人案件時,可以根據案件需要,委托或者會同婦聯組織或者婦聯組織推薦的專業力量開展四項工作:對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訊問和審判的時候,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無法通知、不能到場或不宜到場的,選擇合適成年人參與訴訟;開展針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會調查、附條件不起訴考察幫教、法庭教育、社會觀護等工作;提供心理咨詢、心理疏導等心理健康服務,幫助涉案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等緩解不良情緒,疏導心理壓力;開展對涉案未成年人家長的家庭教育指導,為未成年人教育矯治創造有利條件。 《通知》特別強調,最高檢與全國婦聯建立定期會商機制,了解工作動態。建立聯絡員制度,及時解決日常工作中涉及的婦女兒童權益保護問題。建立培訓機制,提高婦女兒童權益維護工作能力和水平。探索建立人員交流機制,優化隊伍結構,提高履職能力。(據《中國婦女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