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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華大學副校長、清華大學教育基金會理事長 楊斌/文 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指出,“重視發揮第三次分配作用,發展慈善等社會公益事業”。黨中央首次明確以第三次分配為收入分配制度體系的重要組成,確立慈善等公益事業在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地位,繼2016年《慈善法》頒布實施后,進一步釋放出新時代黨和國家大力發展公益慈善事業、對收入分配格局進行調整的重大信號,成為建設更有優勢的分配制度、開創中國特色公益慈善道路、走向社會主義共同富裕的戰略指引。 正反兩方面的歷史經驗表明,收入分配制度是涉及人民切身利益、影響國家發展全局的基本制度,慈善事業在促進社會收入更加公平正義方面,扮演著市場和政府難以替代的重要角色。如何充分借鑒國際有益經驗,總結國內實踐經驗,建設扎根中國大地的、更有優勢的第三次分配制度,亟待加強理論探討和實踐探索。 制度層次的“分配”是指在一定時期內創造的國民收入,按一定的方式在政府、企業和個人之間的分割,形成流量的收入分配格局和存量的財產分配格局。相對于市場根據要素貢獻進行初次分配和政府體現國家意志進行再分配(要注意這里的“再”并非“第二次”之意,嚴格地講,所有初次分配之后發生的分配,都是“再”分配),第三次分配是社會主體自主自愿參與的財富流動。較之于初次分配更關注效率、再分配以強制性來促進整體公平正義,第三次分配體現社會成員更高的精神追求,在道德、文化、習慣等影響下,社會力量自愿通過民間捐贈、慈善事業、志愿行動等方式濟困扶弱的行為,是對再分配的有益補充。第三次分配在概念內涵、分配參與者和分配價值取向等方面都有許多鮮明特點。 一、第三次分配是社會力量主導的、促使資源和財富在不同社會群體間趨向更均衡的微循環行為。 “第三次”并不是指在時序上一定要發生在初次分配、再分配之后,實踐中三者是互相交錯并行不悖的;有的志愿勞動與初次分配同時發生,有的捐贈發生在再分配之前而獲得稅收減免。因此,第三次分配可理解為不同于市場主導和政府主導的“第三類分配”。“初、再、三”成為一個分配制度的有機整體,在分配領域體現著市場、政府和社會三者的有機關系。初次分配的主體是市場,強調效率優先,使要素總體貢獻更大化;再分配的主體是政府,側重公平,以強制性干預而體現國家價值導向;而第三次分配的主體是社會力量,促進的是社會公正,體現向善、為公、樂施等社會主流價值。第三次分配對市場失靈、政府失靈所造成的弱勢群體有重要的救濟功能,在法律政策的鼓勵和促進下,由既看得見又看不見、并非由自身利益驅動或公權力強制卻充滿活力的“社會公正之手”所推動的。如果說初次分配重在市場環境主導創造資源的“造血”行為的有效性;再分配是在政府心臟的推動下促使血液的均衡循環,給人體各個組織器官帶來氧氣和營養,降低系統風險;第三次分配則是類似于促進人體健康更加均衡的小血管、毛細血管主動代償、活性共生的微循環行為,是“人之所以為人”的進化進步,改善著人整體的生態。初次分配的造血和再分配的血液平衡循環事關人的生死,第三次分配的共生微循環則影響著人整體長期的生態。市場、政府、社會,效率、公平、公正(正義),分配制度的主體分工與價值體系就這樣有機互補完美整合起來。 二、第三次分配中參與分配的主體、內容和涉及的領域呈現出四個新特點。 其一是資源貢獻者已不局限與社會財富金字塔頂端的少數個體或家族,而廣泛覆蓋大部分的社會群體。幾十年來,很多國家和地區中慈善捐贈主體正呈現“平民化”、“中產化”的發展趨勢。統計發現近年來我國中等收入群體在各類基金會中的捐贈占比不斷提高,呈現出廣大中產階層日益增長的公益熱情和慈善文明。這一趨勢有學者從實驗經濟學的“溫情效應”研究來解釋:第三次分配中不僅受贈方的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增加,捐助者的成就感、意義感也在增加。 其二是志愿性屬性給貢獻者以“主動性、選擇性”,即選擇慈善支持的內容和方式。內容上,慈善行為已超出貨幣或實物捐贈,形式多樣的志愿服務等公益慈善行為愈發普遍;方式上,技術進步為慈善行為開辟了新的方式與渠道,例如網絡捐贈、社交平臺捐贈和眾籌等。公益慈善行為的內涵更加豐富,不僅僅體現為財富和實物直接從擁有者流動到匱乏者的模式,更包括有情懷有理念的捐贈者自發建設或者支持建設能使公眾受益、社會受益的公共產品與服務。 其三是所涉及行業也已從最初的扶貧濟困擴展到教育、醫療、文化、體育、環保等諸多領域,推動了民生發展和社會進步。尤其是在經濟社會發展越發依靠更有創新性的高等教育和科學技術進步的當下,一些造福全人類的科學探索、可能產生突破性、顛覆性成果的基礎科研和技術轉化領域,其高投入、高風險、長周期的特點以及一旦突破后對公共利益的提升、對科學事業的普遍性貢獻,得到越來越多的關注與投入。 其四是蘊含的價值取向突破了簡單直接的紓困扶弱的局限,而開始具備了推進社會進步、造福全人類、促進世界更加和平和諧等深刻意蘊。“分配即正義”,分配本身都包含著價值取向。在初次分配中刻意增加勞動報酬的比重,這是明確的價值觀導向;在再分配中調節城鄉、區域、不同群體間的公平關系,促進共同富裕,同樣給予十分明確的價值取向。而在第三次分配中,社會力量所從事的民間捐贈、慈善事業、志愿服務等方式都有著深刻的價值內嵌,促進公正,追求進步,彰顯著共享發展理念,帶動著“滴水之恩涌泉相報”、“知恩報效愛心傳遞”等公益慈善文化的融入與傳播,弘揚和升華著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三、我國的第三次分配方興未艾,前景可觀,面臨寶貴的戰略機遇期,也存在錯失良機的風險。 四中全會精神對慈善公益事業給予巨大的鼓舞與鞭策。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的公益慈善事業還處于起步和學習期。《捐贈美國》2019年報告數據顯示,美國2018年度慈善捐贈總量為4277.1億美元,占國內生產總值的2.1%。而根據《2018年度中國慈善捐助報告》顯示,2018年中國大陸接收國內外款物捐贈1624.15億元人民幣,捐贈額占GDP總量比例僅為0.16%。美中兩國的國民生產總值之比為1.5:1,而慈善捐贈總額之比卻達到了18:1。這一方面說明了我國慈善事業發展的巨大空間,另一方面也促使我們反思造成不同國家之間差距的原因。經濟發展水平之外,制度建設滯后等更深層次原因不容低估。如何借助后發優勢,汲取發達國家的經驗教訓,建立起符合我國國情并更有優勢的慈善事業發展制度,確保第三次分配的導向更能與促進國家發展、提升人民福祉的需要同行,時不我待。但如果相關落地制度的配套跟不上發展進程,許多能夠參與第三次分配的財富和資源也許會被“分配”到其他一些更有吸引力的國家和地區;這就意味著分配紅利沒有直接地惠及我國發展,不僅給尚處發展我國家的我國政府和百姓帶來損失,也是我國公益慈善從業者、管理者的失敗。 隨著經濟發展和社會文明程度的不斷提高,參與的資源規模和作用會越來越大,對社會發展與提升的貢獻會越來越顯著,這將使之成為促進社會各階層走向共同富裕、追求共同幸福、共享發展成果方面成為越來越重要的基本分配制度組成。 四、四中全會精神吹響了國家治理體系建設與完善的沖鋒號,應抓住時機建設和完善第三次分配相關制度政策體系。 首先,進一步明確黨對公益慈善事業的全面領導,將黨為人民群眾謀幸福的初心和使命貫徹到第三次分配制度建設、社會組織管理、公益慈善工作的全員全方位全過程中。分配制度關乎社會公正,公益慈善事業充分體現著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黨的全面領導,從根本上保證著的公益慈善事業服務最大多數人的利益,保證第三次分配成為黨領導各類社會組織促進經濟發展、社會繁榮和共同富裕目標的強有力方式。要特別重視對于慈善捐贈中的政治把關與價值引導。 其次,完善法律法規和配套政策,包括稅收與行業法律體系建設。合法實施稅務籌劃是慈善組織和個人參與慈善活動的重要驅動力之一。發達國家普遍對捐贈企業及個人實行稅收減免優惠政策。發達國家對稅收相關的捐贈激勵實行“疏堵”結合:“疏”指免稅待遇以具有較強操作性的免稅法律法規為保障;“堵”指采取較高的遺產、贈予和奢侈品消費類稅種。健全的捐贈制度和寬松的政策環境,充分發揮稅收對社會捐贈的激勵作用,能更大限度地激發企業和個人的慈善捐贈熱情。自2016年《慈善法》實施以來,民政部及相關部委共出臺了21項公益慈善領域的政策文件促進公益慈善事業的“規范化”和“可持續”發展。目前,我國《民法典》正在緊鑼密鼓制定當中。此間,立法有必要更明加鮮明地對公益慈善捐贈予以鼓勵和支持,同時,在稅收方面也應予以實質性的優惠。健全的法律制度是慈善事業健康發展的重要保障。為了促進了我國社會慈善事業的持續、健康發展,在完善國家層面立法的同時,各地也還需要為這些鼓勵促進慈善的法律落地做出更為細致的制度性安排,從而真正把四中全會精神和法律規定轉變為推動慈善組織發展的動力。(下轉15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