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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記者 王勇 11月21日,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應急管理部聯合發布《關于印發<關于做好特別重大自然災害災后恢復重建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關于做好特別重大自然災害災后恢復重建工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明確了災后重建的目標,有序推進災后恢復重建工作。 《指導意見》鼓勵各民主黨派、工商聯、無黨派人士、群團組織、慈善組織、科研院所、各類企業、港澳臺同胞、海外僑胞和歸僑僑眷等通過建言獻策、志愿服務、捐款捐物、投資興業等方式參與災后恢復重建。 堅持四項原則 為進一步做好特別重大自然災害災后恢復重建工作,保護災區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災區經濟社會穩定,《指導意見》提出,災后恢復重建工作要堅持以下原則: 一是以人為本,民生優先。把保障民生作為恢復重建的基本出發點,優先恢復重建受災群眾住房和學校、醫院等公共服務設施,抓緊恢復基礎設施功能,改善城鄉居民的基本生產生活條件。 二是中央統籌,地方為主。健全中央統籌指導、地方作為主體、災區群眾廣泛參與的災后恢復重建機制。中央層面在資金、政策、規劃等方面發揮統籌指導和支持作用,地方作為災后恢復重建的責任主體和實施主體,承擔組織領導、協調實施、提供保障等重點任務。 三是科學重建,安全第一。立足災區實際,遵循自然規律和經濟規律,在嚴守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三條控制線基礎上,科學評估、規劃引領、合理選址、優化布局,嚴格落實災害防范和避讓要求,嚴格執行國家建設標準和技術規范,確保災后恢復重建得到人民認可、經得起歷史檢驗。 四是保護生態,傳承文化。踐行生態文明理念,加強自然資源保護,持續推進生態修復和環境治理,保護具有歷史價值、民族特色的文物和保護單位建筑,傳承優秀的民族傳統文化,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 明確重建目標 《指導意見》明確了災后恢復重建的目標:災后恢復重建任務完成后,災區生產生活條件和經濟社會發展得以恢復,達到或超過災前水平,實現人口、產業與資源環境協調發展。城鄉居民居住條件、就業創業環境不斷改善;基本公共服務水平有所提升,基礎設施保障能力不斷加強,城鄉面貌發生顯著變化;主要產業全面恢復,優勢產業發展壯大,產業結構進一步優化;自然生態系統得到修復,防災減災能力不斷增強;人民生活水平得到提高,地方經濟步入健康可持續發展軌道。 有序推進工作 《指導意見》明確了災后恢復重建的流程與秩序。 災后恢復重建的啟動程序如下: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啟動救災Ⅰ級響應的特別重大自然災害,國務院有關部門會同災區所在省份啟動恢復重建工作,按程序組建災后恢復重建指導協調小組。指導協調小組負責研究解決恢復重建中的重大問題,指導恢復重建工作有力有序有效推進。未啟動救災Ⅰ級響應的自然災害由地方政府負責組織災后恢復重建工作。 災后恢復重建需綜合評估損失。綜合評估城鄉住房、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農業、生態環境、土地、文物、工商企業等災害損失,實事求是、客觀科學地確定災害范圍和災害損失,形成綜合評估報告,按程序報批后作為災后恢復重建規劃的重要依據。 災后恢復重建需開展隱患排查。對地質災害等次生衍生災害隱患點進行排查,對臨時和過渡安置點、城鄉居民住房和各類設施建設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研究提出重大地質災害治理和防范措施。 災后恢復重建需做好受損鑒定。對住房及其他建筑物受損程度、抗震性能進行鑒定,按照國家建筑抗震設防標準,指導做好住房及其他建筑物的恢復重建。 災后恢復重建可以多方籌措資金。根據災害損失評估、次生衍生災害隱患排查及危險性評估、住房及其他建筑物受損程度鑒定等,以及災區所在省份省級人民政府提出的災后恢復重建地方資金安排意見,研究確定中央補助資金規模、籌集方式以及災后恢復重建資金總規模。建立健全巨災保險制度,完善市場化籌集重建資金機制,引導國內外貸款、對口支援資金、社會捐贈資金等參與災后恢復重建。 災后恢復重建要制定配套政策。根據災害損失情況、環境和資源狀況、恢復重建目標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等,研究制定支持災后恢復重建的財稅、金融、土地、社會保障、產業扶持等配套政策。建立恢復重建政策實施監督評估機制,確保相關政策落實到位,資金分配使用安全規范有效。 災后恢復重建需編制重建規劃。根據災后恢復重建資金規模,結合國家相關政策和地方實際,在資源環境承載能力和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基礎上,組織編制或指導地方編制災后恢復重建規劃,統籌規劃城鎮體系、鄉村振興、基礎設施、城鄉住房、公共服務、產業發展、文物搶救保護、生態環境保護修復、防災減災等領域的重大項目。做好重建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健全災后規劃實施情況中期評估和規劃項目調整機制。 發揮群眾作用 《指導意見》提出,災后恢復重建要發揮群眾作用。災區所在省份各級人民政府要建立聯系和服務群眾工作機制,發揮廣大災區群眾的主人翁作用,引導災區群眾積極主動開展生產自救,在項目規劃選址、土地征用、住房戶型設計、招標管理、資金使用、施工質量監督、竣工驗收等工作中,保障災區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要加強援建支持。省級人民政府要組織省(區自治、直轄市)內相對發達地區對口援建重災地區。加強災區所在市縣干部配備,選派得力干部赴災區任職支援恢復重建工作,組織專業技術人才提供技術支持。鼓勵和支持其他地區與災區深化教育、醫療等合作,探索相對發達地區的名校、名院到災區辦學、辦醫,加強中小學教師和管理骨干培訓交流,建立健全遠程會診系統,定期對災區醫務人員進行培訓。 要鼓勵社會參與。鼓勵各民主黨派、工商聯、無黨派人士、群團組織、慈善組織、科研院所、各類企業、港澳臺同胞、海外僑胞和歸僑僑眷等通過建言獻策、志愿服務、捐款捐物、投資興業等方式參與災后恢復重建。 要做好輿論宣傳。加強輿論宣傳工作統籌,發揮主流媒體主導作用,引導輿論關注重大工程、機制創新、典型事跡,強化災區群眾感恩自強、奮發有為和國內外大力支持災后恢復重建的宣傳導向,積極宣傳災區恢復重建后的新面貌、群眾的新生活。同時,加強輿情監測,對不實報道等負面信息,要快速反應、及時發聲、澄清事實,共同營造有利于災后恢復重建的良好輿論氛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