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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財政部就《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在《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暫行)》基礎上進一步加強了關于績效管理的要求。8月,財政部發布了《關于推進政府購買服務第三方績效評價工作的指導意見》。政府購買服務的績效管理將更加科學有效。 1. 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即將出臺 6月26日,財政部就《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征求意見。在此之前,全國各地政府購買服務執行的是《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暫行)》(以下簡稱《辦法》)。 2014年底制定的《辦法》對政府購買服務的主體、對象、內容、程序、預算管理、績效管理以及監督管理等作出規定,為開展政府購買服務工作提供了基本制度規范。隨著近幾年改革實踐的深入開展,也出現一些新情況、新問題,《辦法》不能完全適應現實的需要。主要表現在: 一是《辦法》僅提出了關于禁止購買內容的原則要求,沒有明確禁止購買的具體內容。二是《辦法》對購買主體和承接主體資格條件的規定不夠具體,有些地方和部門對此的把握不盡準確。三是《辦法》對合同管理的規定需要進一步健全。四是《辦法》關于績效評價與監督管理的規定有待進一步完善。五是《辦法》關于政府購買服務信息公開缺乏較為具體的統一規定。 針對《辦法》存在的問題,《征求意見稿》作出了補充、修改和完善。為了進一步加強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績效管理,《征求意見稿》專門設置了一章,對績效評價的責任主體、實施形式、結果運用等作出了相應要求。 《征求意見稿》強調,購買主體應當科學設置績效目標,包括政府購買服務數量、質量、時效、成本、效益和服務對象滿意度等績效指標,并在政府購買服務合同或購買公告中予以明確。 在承接主體確定方式上,《征求意見稿》明確購買主體應當根據購買內容的供求特點、市場發育程度等因素,按照方式靈活、程序簡便、公開透明、競爭有序的原則確定承接主體。 2. 財政部推進政府購買服務第三方績效評價 8月,財政部發布了《關于推進政府購買服務第三方績效評價工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 財政部將于2018—2019年組織部分省市開展試點,通過試點完善政府購買服務績效指標體系,探索創新評價形式、評價方法、評價路徑,穩步推廣第三方績效評價。 《指導意見》明確,綜合考慮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及評價工作開展情況等因素,選取天津市、山西省、吉林省、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河南省、四川省、貴州省、深圳市等10個省、直轄市、計劃單列市開展政府購買服務第三方績效評價試點。 政府購買服務第三方績效評價工作究竟該如何實施?《指導意見》對相關主體責任、評價范圍、評價機構、指標體系、工作開展、結果應用、經費管理、信息公開、監督管理等均提出了明確要求。 績效評價范圍方面,受益對象為社會公眾的政府購買公共服務項目,應當積極引入第三方機構開展績效評價工作,就購買服務行為的經濟性、規范性、效率性、公平性開展評價。 要建立健全指標體系。編制預算時應同步合理設定政府購買服務績效目標及相應指標,作為開展政府購買服務績效評價的依據。指標體系要能夠客觀評價服務提供狀況和服務對象、相關群體以及購買主體等方面滿意情況,特別是對服務對象滿意度指標應當賦予較大權重。 評價工作開展方面,要將績效管理貫穿政府購買服務全過程,推動績效目標管理、績效運行跟蹤監控和績效評價實施管理相結合,根據行業領域特點,因地制宜、規范有序確定相應的評價手段、評價方法和評價路徑,明確第三方機構評價期限、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結項驗收、合同兌現等事項。 3. 政府購買服務 新機制新潛力 近年來,越來越多的政府部門開始嘗試購買公共服務。從全國范圍來看,政府購買服務支出占政府采購總規模的比重不斷上升。財政部2017年8月發布的數據顯示,2016年全國政府采購規模約3.1萬億元,其中,服務類采購規模約為1萬億元。 隨著社會力量廣泛參與到養老、教育、醫療、法律服務、社區治理等多個領域,居民在日常生活中不斷享受到實惠,政府購買服務對促進相關產業發展、進一步釋放內需潛力發揮了積極作用。 不只是資金節約集約程度更高,也不只是政府部門的辦事效率不斷提高,政府購買服務還讓更多的老百姓享受到了實實在在的好處。 隨著政府購買公共服務范圍的擴大,前來“競聘”的社會組織越來越多。但由于專門針對社會服務的招投標機制還不夠完善,部分專業性不夠的社會組織機構試圖爭搶“利益蛋糕”。 如何吸引更多的優秀社會組織進入?如何淘汰不合格的社會組織?太倉市社區和社會組織服務中心主任孫博表示,通過組織洽談會,由社會組織針對不同需求的人群進行項目展示路演,讓受眾對社會組織有充分的了解。通過成立交易所,提高政府購買服務的標準化和規范化,搭建政府部門與社會組織間的溝通橋梁,實現資源對接,讓社會組織機構進行公開公平的競爭,做到優勝劣汰。 采購領域往往是腐敗多發之地,隨著政府購買服務的力度越來越大,強化監督必不可少。為了防止腐敗現象的出現,一些地方政府要求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必須按規定實行信息公開制度,對于受益對象為公眾的購買服務項目,購買主體制定的具體購買服務要求、定價標準、績效評價、履約驗收等必須征求社會公眾的意見,考核驗收結果應當按規定向社會公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