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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志愿服務學院網絡信息部干事 于博文/文 2018年7月27日出臺的《志愿服務組織基本規范(征求意見稿)》(下文簡稱《規范》)是我國志愿服務組織發展中的首個全國性行業標準,不僅填補了制度空白,更對推進志愿服務組織規范化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筆者認為,隨著新時代的發展要求,《規范》應更深一步體現出前瞻性、有效性和嚴謹性。為使《規范》更為切實可行,現從志愿服務工作實踐出發,提出以下六點建議。 一、《規范》體現對新時代志愿服務制度化發展要求的重要性 習總書記在十九大報告中指出:“推進誠信建設和志愿服務制度化,強化社會責任意識、規則意識、奉獻意識。”中央文明委亦在《加強志愿服務制度化發展的意見》中,將“充分認識推進志愿服務制度化的重要意義”作為首條提出。顯而易見,制度化的實現離不開志愿服務組織這個載體,志愿服務組織的健康發展更少不了制度化的保駕護航。《規范》體現著黨中央對志愿服務組織發展的根本要求,也是將志愿服務從臨時性、松散性的活動轉變到制度化、常態化的重要保障。 為此,建議在《規范》的“4.1—基本要求—組織成立條件”中增加對制度化發展的要求,比如“具備開展常態化運行的條件、著力向制度化方向發展”的內容,以切合黨中央的精神。 二、對管理人員的品德素質要求應放在首位 志愿服務是一項高尚的事業,若缺了一顆火熱的愛心和清澈的內心,此路必會走得磕絆狼狽。因此,對志愿服務組織的管理人員而言,他們的優秀品德和一定數量的志愿服務時長是不可或缺的,其遠比“熟悉法規和政策”要重要得多。在任何公益組織或團隊中,管理人員必備的優秀品德和模范作用,絕不是“將來時”,而應是“完成時”。 鑒此,應在《規范》的“4.2.1—管理人員—管理人員應滿足下列要求”中,把對管理人員品德素質和志愿服務時長的要求,明確地放在首位的a條上。同時亦建議在《規范》中,要求管理者首先應是模范的志愿者,并制訂客觀可行的動態評價體系,對志愿組織管理人員的日常品行進行監管,這對喚回公眾的信任大有裨益。 三、充實促進志愿服務信息化規范發展的內容 筆者注意到,《規范》征求意見稿中有八處提到了“全國志愿服務信息系統”(以下簡稱“全國系統”),體現出對志愿服務信息化建設的高度重視。2015年9月14日中央文明辦、民政部、團中央下發的《志愿服務信息系統基本規范》中,要求將“志愿服務信息系統提供給各地區、各部門和志愿服務組織無償使用”。在2017年底頒布的《志愿服務條例》中,也提出了“按照統一的信息數據標準錄入國務院民政部門指定的志愿服務信息系統,實現數據互聯互通”的要求。但在實際推廣中,各地仍出現了不同程度的“百花齊放”狀況,究其成因,是各地信息系統多樣化的交互方式和激勵回饋手段較為當地志愿者所接受。這雖在客觀上推動了志愿服務信息化的進程,卻也增加了后繼管理的難度,不利于建立統一規范的“全國系統”及評價激勵體系。 在志愿服務過程中,全面實現信息化,是志愿服務組織未來的發展方向。作為《規范》,僅作“如實記錄”“按照統一的數據標準錄入”的要求是顯然不夠的。針對各地信息化發展不均衡的現狀,須提出接入上述“全國系統”的相應規范;在保證所產生的數據能夠統一接入到“全國系統”的前提下,應在規范中允許各地使用html5、css3、jQuery等方式開發具有地方特色的web前端,充分調動創新積極性,從多層面增進用戶體驗。同時,還建議在“6.2.6——表彰及激勵”中增設與志愿服務信息化發展相關的激勵條款,不斷促進志愿服務組織和志愿者使用統一規范的“全國系統”。 四、有必要對志愿服務培訓作出進一步規范 在中央文明委《關于推進志愿服務制度化的意見》和《中國志愿服務培訓工作“十三五”時期發展規劃(2016-2020)》中,已對志愿服務培訓做出了具體可行的要求和布署。縱觀2008年以來我國志愿服務發展的“十年歷程”,志愿服務組織已成為志愿服務的主要承載體,理應肩負起志愿者崗前培訓的職能。故而,對志愿服務組織中“授”的方面作出明確規范,既能讓組織的使命有效落地,又能避免對志愿者的失范培訓。 因此,有必要在《規范》“6.2.3—培訓”中,增加并明確培訓“授”方的以下標準:一是對培訓機構(基地)建設的規范;二是對志愿服務組織培訓師資的規范;三是對志愿服務組織培訓教材的規范;四是對培訓過程管理的規范;五是對培訓效果評價的規范。 五、明確志愿服務組織的業務主管部門 《規范》在“6.3.2——項目備案”中提到的“業務主管部門”不甚明確。在實務中,志愿服務組織與各級文明辦、民政局、團委、婦聯等部門都有關聯;民政負責行政管理工作,開展實際業務時又要靠文明辦牽頭。由于各類志愿服務組織所面向的對象不一,往往還需要其他部門參與管理,難免出現“政出多門,無所適從”的情況,長期以往,不利于《規范》的實施。 中央于今年3月印發的《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調整并明確了與志愿服務相關部門的職能和管理范圍,充分體現了“優化協同高效”這一原則。借此契機,建議在《規范》中將志愿服務組織的業務主管部門予以明確,使其與志愿服務組織之間建立起順暢的溝通、管理渠道。 六、保持措詞的一致性,避免實施中的選擇性 據統計,《規范》中有六處使用了“宜”字。如在“6.2.4——保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宜簽訂志愿服務書面協議”;在“6.4.1--文件管理”中,又有“宜增加信息化管理手段進行文件管理”等。對同一內容,在相關條款之間還存有措詞不一致的情況,如對“使用志愿服務標志的規范”上,在“4.3.2”條中使用的是“宜”字,而在“6.1.5”條中則使用了“應當”。 規范性文件用詞通常具有一定的強制性和嚴謹性,具有約束人們行為的特質?!耙恕迸c“不宜”的語氣強度和確定性皆較弱,加之在相同意義條款上有“宜”無“宜”的差別,看似留有了回旋空間,但在實踐過程中,極可能出現模棱兩可的“兩套標準”,引發對《規范》的選擇性實施。筆者認為,對某些條款的要求標準不能“留有余地”,建議將相關條款中某些使用“宜”字之處,調整為“需”“應當”或“必須”,以增強《規范》的嚴肅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