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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1日《慈善法》出臺,將慈善信托正式寫入《慈善法》,慈善信托得以快速在中國設立和發展。 慈善基金會和慈善信托的區別可以歸納為以下四個方面: 第一,他們都來源于基礎的大陸法系中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架構;第二,與慈善基金會不同,慈善信托采用的是備案制;第三,慈善信托的運行架構更加通透和透明;第四,慈善信托運作更為靈活,接受的慈善款項中本金可以長期存續,僅將收益部分投向慈善項目。 另一方面,慈善信托與慈善基金會既有區別,又是緊密結合的。信托公司與慈善基金會積極合作,是現今我國慈善信托的主要特點之一。 未來,信托公司將會與更多的慈善組織、愛心人士和企業建立長期合作機制,持續探索雙受托人等創新業務模式。通過專業化分工,完善信息披露機制,持續深入探索將信托制度優勢與公益慈善事業相結合等更多合作模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