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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志愿服務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條例》明確,志愿服務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務組織和其他組織自愿、無償向社會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務。 為了鼓勵和規范志愿服務活動,發展志愿服務事業,《條例》對志愿服務的基本原則、管理體制、權益保障、促進措施等作了全面規定。 鼓勵和規范志愿服務 近年來,志愿服務組織和志愿者在社區建設、扶貧濟困、環境保護、大型賽會、應急救援等領域,開展了形式多樣的志愿服務活動,對推進精神文明建設、推動社會治理創新、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增進民生福祉發揮了重要作用。 但與此同時,我國志愿服務事業也存在活動不夠規范、權益保障不夠有力、激勵機制不夠完善等問題。 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在就《志愿服務條例》答記者問時強調:“為了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務組織、志愿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鼓勵和規范志愿服務活動,發展志愿服務事業,制定《條例》是必要的。” 《條例》規定,志愿服務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務組織和其他組織自愿、無償向社會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務。 志愿者可以參與志愿服務組織開展的志愿服務活動,也可以自行依法開展志愿服務活動。志愿服務組織以外的其他組織可以開展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務活動。城鄉社區、單位內部經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或者本單位同意成立的團體,可以在本社區、本單位內部開展志愿服務活動。 開展志愿服務,應當遵循自愿、無償、平等、誠信、合法的原則,不得違背社會公德、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不得危害國家安全。 《條例》規定,國家和地方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建立志愿服務工作協調機制,加強對志愿服務工作的統籌規劃、協調指導、督促檢查和經驗推廣;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志愿服務行政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與志愿服務有關的工作;有關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在各自的工作范圍內做好相應的志愿服務工作。 保障志愿者 和志愿服務對象的權益 《條例》強化了對志愿者和志愿服務對象的權益保障。 志愿服務組織可以招募志愿者開展志愿服務活動;招募時,應當說明與志愿服務有關的真實、準確、完整的信息以及在志愿服務過程中可能發生的風險。 需要志愿服務的組織或者個人可以向志愿服務組織提出申請,并提供與志愿服務有關的真實、準確、完整的信息,說明在志愿服務過程中可能發生的風險。志愿服務組織應當對有關信息進行核實,并及時予以答復。 志愿者、志愿服務組織、志愿服務對象可以根據需要簽訂協議,明確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約定志愿服務的內容、方式、時間、地點、工作條件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志愿服務組織安排志愿者參與志愿服務活動,應當與志愿者的年齡、知識、技能和身體狀況相適應,不得要求志愿者提供超出其能力的志愿服務。 志愿服務組織安排志愿者參與的志愿服務活動需要專門知識、技能的,應當對志愿者開展相關培訓。 志愿服務組織應當為志愿者參與志愿服務活動提供必要條件,解決志愿者在志愿服務過程中遇到的困難,維護志愿者的合法權益。 志愿服務組織安排志愿者參與可能發生人身危險的志愿服務活動前,應當為志愿者購買相應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志愿服務組織安排志愿者參與志愿服務活動,應當如實記錄志愿者個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務情況、培訓情況、表彰獎勵情況、評價情況等信息,按照統一的信息數據標準錄入國務院民政部門指定的志愿服務信息系統,實現數據互聯互通。 志愿者需要志愿服務記錄證明的,志愿服務組織應當依據志愿服務記錄無償、如實出具。志愿服務組織不依法記錄志愿服務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務記錄證明的,由民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止活動,并可以向社會和有關單位通報。 志愿服務組織、志愿服務對象應當尊重志愿者的人格尊嚴;未經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開或者泄露其有關信息。志愿服務組織泄露志愿者有關信息、侵害志愿服務對象個人隱私的,由民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止活動并進行整改;情節嚴重的,吊銷登記證書并予以公告。 志愿服務組織、志愿者應當尊重志愿服務對象人格尊嚴,不得侵害志愿服務對象個人隱私,不得向志愿服務對象收取或者變相收取報酬。 不得強行指派服務 為了促進志愿服務事業發展,《條例》規定了多項扶持和保障措施: 一是由政府和有關部門采取的促進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制定促進志愿服務事業發展的政策和措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為志愿服務提供指導和幫助。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依法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志愿服務運營管理,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購買服務的項目目錄、服務標準、資金預算等相關情況。 對在志愿服務事業發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志愿者、志愿服務組織,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采取措施,鼓勵公共服務機構等對有良好志愿服務記錄的志愿者給予優待。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志愿服務統計和發布制度。 二是鼓勵有關單位、組織采取的促進措施。 國家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其他組織為開展志愿服務提供場所和其他便利條件。 學校、家庭和社會應當培養青少年的志愿服務意識和能力。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可以將學生參與志愿服務活動納入實踐學分管理。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贈財產用于志愿服務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國家鼓勵企業和其他組織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有良好志愿服務記錄的志愿者。公務員考錄、事業單位招聘可以將志愿服務情況納入考察內容。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積極開展志愿服務宣傳活動,傳播志愿服務文化,弘揚志愿服務精神。 在鼓勵的同時,《條例》對自愿原則也進行了強調: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1、強行指派志愿者、志愿服務組織提供服務;2、未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3、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 本報記者 王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