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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1:誰有求助的權利? 法律無法、無意也不該禁止人在陷入困境時求助的權利,也無法對于“陷入困境”作出具體界定。每個身處其中的人對于困境的理解也各不相同:有人認為只有山窮水盡才是,有人可能認為降低生活質量便是。尤其在家人身患重病之時,無法替親人承受病痛,更會希望以足夠財富來保障醫療。 但是,別忘了有一種法律之外的規則一直在那里:公眾對于困境的理解是“耗盡了私人資源的山窮水盡”。疾病本身不是向公眾募集款項的充分理由,而“疾病+貧窮”才是。因此當個人向公眾發出求助信息時,不僅要表明疾病的存在、支出的龐大,還要說明求助人經濟窘迫無力支付。這些信息對于資助者判斷是否掏錢事關重要。對這一規則的違反不一定違法,但是輿論反撲的威力你會因此充分領教到。 問題2:個人求助與慈善募捐區別何在? 就規則而言,個人求助與慈善募捐有以下區別:第一,主體不同,個人求助的主體是個人,慈善募捐的主體是具有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第二,目的不同,個人求助的目的是為了解除特定人的困難,而慈善募捐的目的是為了從事慈善活動,其受益人為不特定的社會公眾或者其一部分;第三,法律適用不同,個人求助當事人之間是贈與的法律關系,適用合同法規定,慈善捐贈當事人之間是捐贈的法律關系,適用慈善法和公益捐贈相關法律;第四,稅收待遇不同,個人求助中的資助者不能就其資助的款項要求稅前抵扣,而慈善捐贈中的捐贈人可以享受公益捐贈稅前抵扣的稅收優惠;第五,監督不同。個人求助只能依靠當事人之間的契約關系來制約,而慈善募捐則由大量法律法規予以規制。 問題3:個人求助不受慈善法調整,法律對其無能為力? 求助者與資助者之間是一種特定法律關系:附特定目的的贈與。特定目的便是:幫助求助者解除困境。所以如果求助者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有意隱瞞事實的,會構成民法上的欺詐,資助者可以要求撤銷法律行為并返還財產;如果求助者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以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數額較大的財物的,會構成詐騙罪并定罪量刑。 問題4:羅爾是“賣文”還是求助? 帶有商業營銷目的的“賣文”,賣點應該是文章的知識性或者文采讓讀者折服并因而轉發,但是本案中此文之所以被大量轉發,并非文章自身給予讀者的知識增量或者精神滿足,而是因為讀者出于對作者處境的同情。這已經悄然將“賣文”改成了“求助轉發”。轉發之余,有不少讀者直接打賞數額不等的資金,幾乎天天達到微信設置的上限(5萬元),甚至有讀者按圖索驥將資金打賞到羅爾自己的微信公號或者轉賬至羅爾的微信。這些打賞資金已經不在羅爾和小銅人的協議之中了,而是讀者對于羅爾“個人求助”的回應。所以應該適用問題二中所述的規則。 問題5:法律是否要限制個人網絡募捐求助? 法律不該封閉個人求助的自由空間。既然個人求助行為不受慈善法的規制,那么當它們出現問題時如何解決呢?對于發布者而言,信息的真實性由自己負責,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內,可以適用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如果求助人捏造虛假信息騙捐、詐捐,情節嚴重的,可以以詐騙罪論處,適用刑法的相關規定。對于個人求助信息平臺而言,負有風險防范提示義務,告知捐贈者其平臺上的個人求助信息是由個人發布的。 在求助信息的審核方面,個人求助平臺至少應該承擔形式審查的義務,要求求助信息發布者提供有效的身份證件、病例材料或者其他受災證明文件、財產狀況說明。在資金監管方面,由于平臺本身并沒有經手所籌得的善款,善款直接由第三方支付平臺發放給受助者,所以平臺對該筆資金的監管能力很有限。但是當平臺首次收到舉報或者投訴時,應該及時采取措施,并且配合相關部門進行必要調查。 問題6:你還該不該相信個人求助信息? 這取決于你自己。很多時候,助人方式(無論是慈善捐贈還是直接贈與)無所謂高低上下,純粹取決于資助者(捐贈者)的意愿。網絡社會中的信息本就真偽摻雜,懷有同情之心幫助他人的義舉永遠值得贊美和嘉許。傻傻的善良勝過聰明的冷漠。相信的依然會選擇相信,只是會更加謹慎,會選擇更加安全的表達愛心的渠道。盡管慈善組織的公信力有待進一步提升,但是其中治理結構良好、執行力強、透明度高的慈善組織會逐漸贏得公眾信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