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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6年7月22日至29日這一周時間內,因發現近年來有人以項目辦公室名義與社會公司簽署合作協議,收取相關費用,從事牟利活動,并產生民事糾紛,國家教育部、國家質檢總局、國家安監總局先后宣布退出一項名為“全國中小學生交通安全教育活動”的公益項目。 8月1日,項目主辦方之一的中國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在其官方網站上發布了《關于全國中小學生交通安全教育活動已經停止的聲明》,表示:“2014年7月就召開會議決定停止這項活動。會后,中國關工委立即收回公章并責成活動辦公室處理遺留問題。” 作為由關工委、教育部、國家質檢總局、國家安監總局發起的,以確保中小學生平安出行健康成長為目的的公益活動,這項名為“全國中小學生交通安全教育活動”為什么會落得如此境地?相關部門推出活動是所稱的“從事牟利活動并產生民事糾紛”又是怎么回事呢? 成績顯赫的 “安全教育辦公室” “全國中小學生交通安全教育活動辦公室”(以下簡稱辦公室)官網顯示,“全國中小學生交通安全教育活動”由中國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等四部委聯合主辦,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及中華全國新聞工作者協會協辦,下設辦公室于中國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負責日常工作。 該辦公室的設立宗旨是:“為貫落實黨中央提出的關于構建和諧社會的重大戰略決策,確保中小學生平安出行健康成長,堅持為全國2.33億中小學生營造一個交通安全、民生幸福、社會穩定的生存環境。” 自2010年成立以來,辦公室在四部委的主推下,極力打造“小黃帽工程”和“校車工程”這兩個重點公益項目,并且取得了不錯的成績。 “小黃帽工程”源于1987年北京市崇文區的小黃帽路隊制,區內所有小學生在上下學途中統一佩戴顏色醒目的小黃帽、列隊通過馬路,此后連續14年,該區未發生過一起學生交通死亡事故。這一成功的示范一經報道,于1987年底就開始向全北京市推廣,后逐步發展到全國部分地區。 “校車工程”發源時間不長,但其發起時間恰逢呼吁建立全國性校車工程的呼聲最高的那幾年。該項目上線后,曾多次與央視合作和舉辦專題節目、慈善晚會,收獲了不少關注和好評。 遭遇官司敗訴 2012年1月18日,山東泰山智公司與辦公室簽訂《全國中小學生交通安全教育活動協辦合作協議書》(以下簡稱《合作協議書》),約定由前者負責山東省區域的中小學生交通安全教育活動。 協議簽訂后,辦公室收取泰山智公司“贊助愛心款”、“保證金”等共計300萬元。其后,山東泰山智公司以辦公室“拒不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導致《合作協議書》無法履行”為由將關工委會、教育部、國家安監局、國家質檢總局訴之法庭。 山東泰山智公司請求判令,“1.解除《合作協議書》;2.全國中小學生交通安全教育活動辦公室退還收取的300萬元資金;3.安全教育辦公室賠償該公司經濟損失210萬元;4.被告四部委對被告交通安全教育辦公室的還款義務承擔共同清償責任;5.本案全部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開庭審理時,關工委未進行答辯,教育部、國家安監總局、國家質檢總局則答辯稱自己只是作為會簽單位共同發起過這一公益活動,并未授權關工委及辦公室借此從事商業活動。 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的案號為“(2013)濟商初字第241號”的判決書顯示,辦公室“系根據中國關工委(2011)20號文件而成立的臨時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發文成立安全教育辦公室的中國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教育部、國家安監局、國家質檢總局應對安全教育辦公室的民事責任承擔共同的還款責任。 2014年5月,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辦公室向上述公司返還300萬活動經費,并賠償人工及租金損失近100萬元,關工委、教育部、國家安監總局、國家質檢總局須承擔共同還款責任。濟南中院判決后,教育部、國家安監總局、國家質檢總局三部門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最終判決三部門無需再承擔相關賠償責任。 這意味著,還款責任將落到關工委一家身上。 四部委應對措施 面對法院的判決,7月底,教育部、國家質檢總局、國家安監總局三部門聲明因民事糾紛退出關工委發起的“全國中小學生交通安全教育活動”,認為活動未獲該三部門授權,該活動辦公室與商業機構簽訂合作協議,三部門并未知曉,認為所簽訂協議無效,自身與活動無關。 中國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則在其官方網站上發布了《關于全國中小學生交通安全教育活動已經停止的聲明》。聲明承認“交通安全教育活動在開展過程中,確有人未經領導小組同意,以全國中小學生交通安全教育活動辦公室名義與社會公司簽署合作協議,收取相關費用并產生民事糾紛。”并表示,“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曾多次研究處理,并于2014年7月召開會議決定停止這項活動。會后,中國關工委立即收回公章并責成活動辦公室處理遺留問題。” 然而作者在其官網上“書畫活動”一欄中仍然看到,由“安全教育辦公室”與“書法出版社”聯合舉辦的“全國書畫藝術公益活動”于2014年9月開始至2015年8月結束,這與聲明中“2014年7月叫停辦公室活動,收回公章”的時間不符。 《公益時報》記者撥打了“安全教育辦公室”官網上的聯系電話,接聽電話的工作人員對記者表示:“2014年7月后,中國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叫停‘小黃帽工程’和‘校車工程’兩項目后,‘安全教育辦公室’再沒有開展上述活動。‘全國書畫藝術公益活動’由于在中國關工委2014年7月叫停活動之前就簽署了合作協議,所以早期只是掛上信息,這個活動實際上也沒有開展。” 部委退出能否免責? 那么,對于這一事件中各相關部門需承擔的責任究竟該如何看呢?退出、停止是否意味著事情已經得到終結? 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韓驍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作為方便展開具體活動而開設的臨時執行機構,活動辦公室并不屬于國務院管理部門,不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因此不能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獨立開展活動,也不能獨立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韓驍說,活動辦公室的設立依據是三部委會簽的文件,因此,參與會簽的部門應當對該辦公室以部門名義對外進行的行為承擔連帶責任,退出并不能避免連帶責任的承擔。 如果活動辦公室不具備獨立法律地位,那么收取相應“贊助費”是否合理? 根據“全國中小學生交通安全教育活動”與“濟南泰山智文化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表述,該公司向活動辦公室支付贊助“愛心款”、“保證金”等共計300萬元。 韓驍表示,公益活動的目的在于服務社會、促進公益,非以營利為目的,任何偏離或者違背上述原則的行為都是不被允許的。 韓驍進一步解釋,若借合作名義收取額外費用,甚至直接以營利為目的,則違反了開展公益活動的初衷,是不合法的。而具體判斷合作費用的收取是否合法、合理,關鍵要看資金的用途。 至于政府部門參與公益活動是否合理?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創新與社會責任研究中心主任鄧國勝表示,目前法律對政府是否能發起、組織公益活動并沒有明確規定,一般來說,政府可以倡導公益性活動,這是其責任所在,但是對于“明知會有利益輸送的公益活動”,政府部門不應參與其中。 鄧國勝補充道,政府在公益活動中主要起倡導牽頭的作用,而受限于其具體的職責與編制預算情況,很少直接作為活動執行的主體,可能要依靠其他機構,比如事業單位、社會企業等來具體執行。 ■ 本報記者 張明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