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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中國數以萬計的志愿服務組織來說,2016年可以被看作是志愿服務組織政策的春天。3月16日,《慈善法》在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閉幕會上表決通過并將于9月1日正式實施;5月6日,民政部牽頭起草的《志愿服務條例》公開征求意見;5月20日,中央深改組通過了《關于支持和發展志愿服務組織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并由中宣部、中央文明辦、民政部等8部門于7月11日聯合下發,這個極具含金量的《意見》猶如一陣春風,為志愿服務組織的發展帶來新的生機。 在此背后的現實情況是,目前我國大量的草根志愿服務組織無法注冊取得合法身份,同時由于經費短缺,人才培養出現斷層,組織發展遇到很大障礙等問題愈發突出,對于基層志愿服務的發展十分不利。在筆者看來,《意見》的出臺將從資金、人才、制度規范等方面為志愿服務組織帶來新生態。 一是志愿服務組織的資金短缺問題將得到一定程度緩解。志愿服務是一種無償行為,但是對于志愿者和志愿服務組織來說,開展志愿服務是需要一定成本的,通常情況下這些成本需要志愿者或者志愿服務組織來承擔。同時,志愿服務組織自身發展也需要一定的資金支持,目前我國志愿服務組織募集資金的能力還有很大欠缺,資金短缺問題制約了很多志愿服務組織的發展。《意見》中提到要“加大財政資金對志愿服務運營管理的支持力度”,同時,“各地要逐步擴大財政資金對志愿服務組織發展的支持規模和范圍,加強對志愿服務組織的財稅政策支持,落實各項財稅優惠政策。”這些舉措都為志愿服務組織資金短缺問題提供了一定的解決途徑。 二是志愿服務組織的人才培養問題將上升到國家高度。志愿服務組織發展的另一個難題是“留不住人”。志愿服務作為一項特殊的事業,吸引了越來越多的優秀人才參與其中,但是由于志愿服務組織普遍經費有限,很難為大家提供有競爭力的薪酬,很多人會最終選擇退出。志愿服務管理人才的缺失也是制約志愿服務發展的一大障礙。《意見》中指出國家將建立志愿服務示范培訓機制,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建立培訓基地,加快培養一批志愿者骨干和和志愿服務組織管理人才。 隨著越來越多的社會組織孵化基地建立,孵化基地可以為志愿服務組織在項目開發、能力培養、合作交流、業務支持等方面提供針對性的扶持,支持志愿服務組織的啟動成立和初期運作,幫助志愿服務組織提升自身服務能力。值得一提的是,企業志愿服務組織的發展還有很大的空間,通過進一步挖掘社區企業資源,引入專業的志愿服務組織,搭建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與居民需求的對接平臺,有效推進“企業+社會組織+社區”的聯動模式,不但能滿足居民多元化需求,而且能為企事業單位及白領群體提供志愿服務的機會,從而有效緩解目前社區志愿服務年輕人難動員的難題。 7月14日,民政部還下發了《關于加強和改進社會組織薪酬管理的指導意見》,提出要“緊緊圍繞改革發展這個大局,服務于社會組織人才隊伍建設這個主題,以崗位績效為導向,以規范化為基礎,以制度建設為重點,不斷提高薪酬管理的科學化水平,建立健全與社會組織發展相適應的薪酬管理體系。”這一文件的出臺將引導志愿服務組織合理確定從業人員薪酬水平,改進薪酬管理,建立健全薪酬水平正常增長機制,以更加有力的舉措建設一支與志愿服務組織發展相適應的數量充足、結構合理、素質優良、甘于奉獻的志愿服務管理人才隊伍。 三是志愿服務組織的制度環境問題將得到進一步優化。有了資金緩解和人才重視,志愿服務組織的制度環境規范也就有了很好的保障。在《意見》中,志愿服務被認可成為一種行業,這是一個重大信號。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開放了很多行業,每開放一個行業,就產生一個新的市場,就是一次機遇。行業的開放必然要求志愿服務組織管理中要發揮好先行規范和自我約束作用,引導行風建設,加強行業監督,為志愿服務組織監管提供有力輔助。同時,志愿服務組織要發揮牽頭和協調作用,促進行業溝通,反映行業訴求,推動行業創新,為志愿服務組織發展爭取有力支持,形成有效的組織體系。另一方面,志愿服務組織的地位得到提高,把志愿服務作為提高國民素質和社會文明程度、加強社會治理創新、保障改善民生中的有效途徑,為我國志愿服務組織的發展指明了方向。 和眾澤益志愿服務中心政府事業部 張永敢/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