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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記者 張明敏 1月14日,四川省綿陽市鹽亭縣13歲單親家庭女孩梁穎病重不治去世。在梁穎身前,當地社區、摩托車協會和幾家企業為其募款近11萬元,當時家屬表示如有余款則悉數捐出,不作另用。但最近有細心網友發現這筆捐款并未用完,家屬對于捐贈余款表示仍需協商,而為女孩捐款愛心人士則希望家屬能捐出余款。 北師大中國公益研究院院長王振耀對《公益時報》記者表示:“該事件在法律層面來說屬于贈與行為,當地機構募款行為是否屬于公募值得商榷。沒有公募資質的機構發起公募行為時,需先取得資質,如沒有獲得資質,公眾也應該首先看到其機構的主觀善意行為。” 患癌女孩去世留下余款 四川省綿陽市鹽亭縣石牛廟鄉文通社區黨支部書記范映有稱,梁穎從小父母離異,父親梁發永長期在外打工,她跟著爺爺和奶奶生活,家境困難。2014年12月,梁穎被檢查出得了三種癌癥——骨癌、淋巴癌和乳腺癌,在鹽亭縣腫瘤醫院接受治療。 “我們知道她生還的希望不大,但還是希望盡可能延續她的生命。”范映有強調。 梁穎患病期間以三種方式接受了各界捐款。一是捐款人把錢直接送到女孩家人的手里,二是捐款人直接打到女孩家人的銀行卡里,三是捐款人直接去醫院給女孩交治療費。 范映有在接受《公益時報》記者采訪時表示:“作為基層社區組織,文通社區組織居民捐款就超過3萬元,另外當地的社會組織摩托車協會捐了約1.6萬元,還有幾家房地產企業捐款,三家共計約11萬元。再加上其他地方愛心人士的捐款,總共約有15萬元左右的善款。” 一個多月的住院治療后,女孩不治身亡。但是善款仍有結余,對于余下捐款的使用,雙方則產生分歧。 為女孩捐款者希望女孩家屬能捐出余款,受助者女孩家屬則表示仍需要協商。 如何定性成為關鍵 究竟是否應該退款,涉及到對于事件的定性。 如果屬于贈與,則是否退款的主動權在家屬手中。《合同法》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為了維護社會的誠信,合同法還規定,對于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得任意撤銷。 如果屬于公募,則涉及到發起各方是否具有公募資質,進而影響到事件本身是否合法。 根據《慈善法》二審稿草案第三章第二十二條之規定,“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應當取得公開募捐資格。依法登記滿二年的慈善組織,可以向原登記的民政部門申請公開募捐資格證書。慈善組織內部治理結構健全、運作規范的,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發給公開募捐資格證書。” 根據《慈善法》第二章第十條之規定,“設立慈善組織,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登記,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決定。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準予登記并向社會公告;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并書面說明理由。” 而當地社區、摩托車協會和幾家企業聯手推出的募捐行為的背后,機構募捐的資質成為焦點:社區、摩托車協會和幾家企業是否屬于慈善組織,向公眾開展募捐是否背離《慈善法》二審草案。 范映有對《公益時報》記者表示:“當時救助女孩的情況特別緊急,沒時間和經歷考慮自身募款機構的資質問題,只是想盡快為女孩籌錢。如果按照《慈善法》草案規定,發起公開募捐的組織,需要被認定為慈善組織資質,那么不管是社區、摩托車協會和房地產企業均不屬于。” 王振耀表示:“是否具有公募權條件下展開公募,是國際通行準則。對于無公募權的社會組織開展募捐應該來說是不妥的,但如果該組織是對個案在進行救助,應該首先肯定組織的善意行為,并向捐贈人倡導選擇專業公益機構完成捐贈。對于此種捐款尷尬,可以在募捐到錢后,尋找政府慈善機構或者有資質的慈善組織,來統一管理這筆錢,如善款有結余,慈善組織可以向公眾征詢余款使用方向。” 是否屬于公募值得商榷 就本次事件中的募款是否能被認定為公募,專家們表達了不同看法。 北師大中國公益研究院研究部副主任、慈善法律研究中心執行主任黎穎露在接受《公益時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從現有新聞報道上判定,這種募款行為是否屬于公募值得商榷。另外,《慈善法》二審稿中,對于公募行為如何界定并沒有太多清晰的表述,也沒有對個人募捐提出禁止。如果《慈善法》出臺,則還需要等待最高法院作出的司法解釋和民政部門制定的細則來確認。 “新聞報道中稱,受助女孩接受善款途徑有三種,捐款人送到女孩家人手中、直接打到女孩家人銀行卡里、直接去醫院給女孩繳費。而作為募款方,當地社區、摩托車協會和企業共同作為第三方,只是幫助女孩向社會呼吁,并沒有經手善款,所有善款均是流向受助者女孩,這時第三方的行為是否能被稱之為公募值得商榷。但對于捐款人給予受助女孩的捐贈,這也理應看作是贈與行為。另外,當前《慈善法》二審稿,對于公募定義也沒有給出明確解釋。”黎穎露說。 王振耀對《公益時報》記者表達了相同觀點:“這在法律層面來說是一種贈與行為,為女孩募捐機構并沒有將款項據為己有,僅向社會表達了倡議募款的愿望,最終款項悉數到達受助人女孩身上,這種行為是否成為公募值得商榷。” 但王振耀也指出:“按照《慈善法》二審稿草案規定,機構要想公募就必須滿足兩個條件,一是身份為慈善組織,二是拿到公募牌照,這兩者均需要民政部門來認定,公募的獲準制度是國際上通行做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