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關鍵詞:未成年人 監護權 寄養 2015年2月4日上午9點30分至11點40分,全國首例由民政部門申請撤銷父母作為孩子監護人資格的案件在江蘇省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因受害女童的父親、被告邵某在監獄服刑,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了訴訟,而受害女童的母親王某經法院傳喚未出庭,法院依法對其進行了缺席審理。 合議庭經過庭審、合議后作出了判決,支持了申請人銅山區民政局的申請,撤銷被申請人邵某、王某對女兒小玲(化名,基于保護未成年人權益,本案相關信息均經過處理)的監護權,指定徐州市銅山區民政局為小玲的監護人。 這起由銅山區民政局作為原告,向法院申請撤銷法定監護人監護權案件,是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關于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首個典型案例。 “監護權撤銷”并不是一個新概念。《民法通則》、《未成年人保護法》中都有相關規定。然而,近30年來,撤銷監護權的判例幾乎沒有,這一條款也被稱為“僵尸條款”。原因一方面是法律條文較為模糊,二是撤銷監護權之后誰來撫養孩子沒有明確。 2015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聯合印發的《關于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監護人有性侵害、遺棄、虐待未成年人等七種情形之一,民政部門等可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人民法院審查屬實,可以判決撤銷,并指定其他監護人。 撤銷監護人資格,是幫助小玲重新步入正常生活的第一步,撤銷后的“生存”更重要。 小玲曾受到張女士的救助,且在父親入獄后,小玲暫由熱心的張女士撫養。隨著時間的推移,小玲把那里當成了自己的家,并親密地稱呼張女士為“媽媽”。小玲已經和“張媽媽”一家建立了依賴和信任關系,民政局遵從孩子的意愿,讓她繼續留在“張媽媽”家。但是,“張媽媽”不符合收養人資格,民政局采取“寄養”的方式,為小玲的生活提供保障。 “如果采取助養或寄養的方式,那么民政部門就主要起到監督、監管的作用。”銅山民政局黨委委員、主任科員李福達說,民政部門會從生活上、精神慰藉上、心理輔導等方面全程跟蹤,關注孩子的成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