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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環保領域討論熱詞之一應屬“公益訴訟”了,這個為了維護人類賴以生存環境而誕生的詞匯,早幾年前就出現在了公眾視野中,但卻一直飽受爭議。 環境公益訴訟是指社會成員,包括公民、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依據法律的特別規定,在環境受到或可能受到污染和破壞的情形下,為維護環境公共利益不受損害,針對有關民事主體或行政機關而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制度。實踐證明,這項制度對于保護公共環境和公民環境權益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經過前后四審,在十二屆全國人大八次會議通過的新《環保法》雖然要到2015年1月1日才開始實施,但因為對“公益訴訟主體”等新規定的不同解讀,此法始終是最近一段的輿論熱點之一。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王燦發指出,“四審”過后的《環保法》公益訴訟主體范圍看似擴大,但具體條款還需要明細,否則很難操作,2015年1月1日實施后,也不會出現公益訴訟井噴現象。 訴訟主體范圍逐步擴大 早在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就通過了《環保法》修正案草案第一稿,但這一版本中并沒有寫入公益訴訟,從而引起了熱烈討論。而2013年6月二審稿中規定有資格提起公益訴訟的組織只有中華環保聯合會一家,引起自然之友等環保公益組織上書。 2013年10月第三次審議稿中,公益訴訟的主體變成“依法在國務院民政部門登記,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且信譽良好的全國性社會組織”。據中國政法大學環境資源保護法學教授曹明德的統計,按這個規定,全國也只有13家民間組織滿足條件,且主要是政府背景的組織。 新《環保法》最終有了一定程度的突破,第五十八條規定提起公益訴訟的組織應符合以下條件:依法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且無違法記錄。符合規定的社會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在這一過程中,環保公益訴訟一直舉步維艱。直到2014年年末有所好轉。 2014年12月25日,中華環保聯合會在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法院起訴的譚耀洪、方運雙環境污染責任糾紛案(公益訴訟)公開開庭審理,中華環保聯合會取得環境公益訴訟的勝訴判決。 這是新《民事訴訟法》正式實施后全國普通法院受理的第一起民事環境公益訴訟,也是全國首宗由檢察機關支持中華環保聯合會作為原告提起的土壤受污染公益訴訟。 訴訟主體認定實操性差 依法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對于這一條,王燦發認為規定是有爭議的。王燦發說:“爭議焦點就在于一些直轄市設立的區,這些直轄市區應當說跟一般市的區是同一個級別,那如果是登記在直轄市下轄的區還有沒有公益訴訟主體資格?” “自然之友是我國最早成立的環保組織之一,是在北京市朝陽區登記的,那么在直轄市的市區登記的環保組織有沒有這個資格,法律并沒有明晰。”公眾環境研究中心主任馬軍表示。 另外,獲得公益訴訟資格還必須滿足“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且無違法記錄”的條件。“這種違法記錄誰來證明和提供?”王燦發提出疑問。 王燦發舉例:“如果由主管部門開具,就會很簡單;但如果是讓民政部門開具,可能會比較難。作為登記機關可以知道你在登記時是否違法,但你在今后運營或機構地址變更過程中,要民政部門開具就不那么容易了。” “再則,如果機構有違法記錄,這種期限有多長,難道就因為有違法記錄這個民間NGO就一輩子都不能提起公益訴訟嗎?”王燦發補充道。 新法不會引大規模訴訟 2015年1月1日,將是四審后的《環保法》通過實施的日子。對于這樣一部在公益訴訟主體問題上屢次修改并擴寬的法律,一旦實施是否會引起大規模的公益訴訟? 對此王燦發認為,“這種擔心和期望都操之過急了”。 新法的實施一下子不會有大規模的公益訴訟產生的原因有二:第一,雖然四審后公益訴訟主體資格范圍有所擴大,但有公益訴訟主體資格的機構不一定都會提起公益訴訟;第二,機構自身公益訴訟能力也有待提高,能夠把參與訴訟的材料準備充分的機構并不多,過去云南省、海南省,甚至像貴州省有環保法庭的地方,公益訴訟門檻很低了也沒有出現大規模的公益訴訟情形,這需要訴訟機構自身實力增強的同時,也需要公眾環保維權意識的提升。 (張明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