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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2日,上海浦東新區禾鄰社區藝術促進社(簡稱“禾鄰社”)狀告萬科公益基金會(簡稱“萬科”)侵權《全民植物地圖》知識產權一案二審在深圳開庭(本報4月14日曾以《公益知識產權的維權與侵權反思》為題做過報道)。 在今年6月的一審中,法庭支持了禾鄰社大部分訴訟請求。 萬科隨后提起上訴。9月22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當天并未當庭宣判。 禾鄰社與萬科的爭議尚未塵埃落定,公益行業又出現草根組織質疑基金會抄襲其項目的聲音。 9月28日,北京愛稀客肺動脈高壓罕見病關愛中心創始人黃歡質疑靈山基金會侵權。 NGO有項目,基金會有資金,雙方本應以良性互動共同推動公益生態鏈有序發展,但時下卻有越來越多的草根NGO認為自身項目遭遇侵權。是維權意識的覺醒,還是行業發展的亂象?知識產權問題已經成為草根NGO與基金會必須面對的問題。 怎樣算作侵權? 2014年上海復恩社會組織法律服務中心發布了《上海市公益組織法律需求現狀調研報告》(簡稱“報告”),報告中有37%的被調查機構明確表示,在工作或與工作有關的活動中發生過侵權事件,侵權糾紛的類型朝著多元化發展。 根據該中心理事長陸璇的分類,“公益知識產權至少應當包括著作權、商標、專利、商業秘密等方面”。 “著作權當作品完成即產生專利,如果還沒有正式發表,可以免費申請版權登記;商標權、專利權只能是在注冊的情況下才能得到保護;而商業秘密如果沒有建立相應的保密制度,即不能構成商業秘密。”陸璇在接受《公益時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公益機構的項目策劃案、活動攝影作品、圖形作品、建筑模型、軟件、音樂等均可受到著作權保護。但如果僅僅只是單純的“‘創意相似’不屬侵權,著作權保護的是承載思想的載體,而非思想本身”。 根據百度百科解釋,知識產權是指權利人對其所創作的智力勞動成果所享有的專有權利,一般只在有限時間期內有效。各種智力創造比如發明、文學和藝術作品,以及在商業中使用的標志、名稱、圖像和外觀設計,都可被認為是某一個人或組織所擁有的知識產權。 而當記者查閱《知識產權保護法》規定,根據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修正,第二章第一節第九條規定,關于著作權人權利就有17條之多。 恩派公益組織發展中心項目主管王超也曾對媒體表示,公益侵權的表現形式及原因多種多樣。恩派設計的一些社會組織評估標準體系,有的基金會通過各種方式直接拿來就用,這明顯就是侵權。 但王超也覺得有些侵權的認定并不那么明顯,“一些項目書,別人只要大致翻看一遍,就可能根據印象寫出類似的項目書,并在此基礎上進行刪減和變化。這種情況究竟算借鑒還是抄襲,還真不好界定。”王超說。 認為被侵權該怎么辦? 當公益組織遭遇到知識產權侵權或者自身機構侵犯到別機構的知識產權,應該如何維權或停止侵權呢? “其實,在公益領域組織被侵權或者是侵權于其他機構知識產權也是很多的,只是有些時候,侵權或被侵權機構并沒有去追責罷了,但實際上侵權的行為是產生了。”田曉耕說,“如果是機構已經出版的報告、文章等,對方去復制,這在法律上來說很容易認定為侵權,但像提案、報告、編輯版本這種性質就需要機構在合作之前做出一個約定保護的合同,雙方通過書面授權的方式來避免侵權或被侵權”。 但公益機構被侵權不用急著走法律渠道,可以綜合性考量成本等因素在做決定。 “一旦走上訴訟程序,耗時長不說,還容易傷感情。”陸璇說。 在陸璇看來,公益社會組織維權應當首選協商,通過與侵權方進行充分的溝通,來解決問題,這也是成本最低的方式。其次,尋求雙方都認可、在業內具有相當地位的第三方社會組織或公益人士進行斡旋,提出雙方都接受的調解方案。只有當這些途徑都無法解決問題的時候,才需要走法律程序。 有法律專家指出,在法律程序上,公益知識產權訴訟和商業知識產權訴訟并無不同。相應的案件,視情況不同訴訟費可達幾萬元甚至幾十萬元,一旦起訴將對公益組織是一筆不小的負擔。 “國內知識產權相關的案件,一些合理支出如律師費、公證費、合理維權成本可以要求對方承擔,但只有勝訴才能實現,但這需要大量時間和精力。”陸璇指出。 田曉耕也告訴記者,通過專業律師咨詢認定萬科侵權事實成立后,禾鄰社并沒有急于走法律途徑,而是前期選擇與對方溝通,在溝通并不太理想的情況下,才最終選擇了訴訟。 “NGO機構需要有一個長期經歷的過程,才能在面對侵權事件時做出正確的判斷。”田曉耕說。 維權意識不強、專業性弱 有觀點認為,現階段公益組織的知識產權知識比較欠缺,公益組織知識產權侵權案件數量不多,導致公益組織沒有意識到應該保護其知識產權或其他無形資產,有些公益組織還認為,自身目前無法開發具有知識產權的服務產品。 對此,陸璇并不認同這種觀點,他覺得,這些公益組織更多是因為無相應的能力來面對這種問題。 “公益組織在實踐過程中涉及到的知識產權應該是多種多樣的。首先名稱、商號或商標權在創立之初就應該申請專利注冊,另外公益組織的文案、策劃書以及具有獨創性的廣告或宣傳都可以根據一定的法律條件構成知識產權或專有知識,應予以保護。”陸璇說。 在他看來,當前公益組織知識產權維權最為急迫的應該是及時加強向公益組織工作人員普及知識產權保護相關法律知識,加強機構內部人員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和技能。 “目前,大部分的公益組織沒有獨立的知識產權管理人員或機構,也沒有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同時也未與社會上的知識產權保護的中介機構建立合作關系。這也就說明,大部分公益組織內部的知識產權保護處于一種真空狀態。”陸璇說,“公益組織應該加強與社會上知識產權保護的中介機構或其他專業的法律公益組織以及相關政府部門之間的聯系,以舉辦講座、培訓等方式提高其內部人員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和專業性。” 而根據上海復恩發布的《上海市公益組織法律需求現狀調研報告》,僅有1%的公益組織有專門完善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18%的公益組織在機構內其他的管理制度中捎帶提到。 ■ 本報記者 張明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