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疾病應急救助制度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和《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國家衛生計生委8日發布《關于做好疾病應急救助有關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各地加快實施疾病應急救助制度,設立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積極救治急危重傷病患者。 9月底前設立疾病應急 救助基金 《通知》要求,各省(區、市)要于2014年9月底前設立疾病應急救助基金,明確基金經辦管理機構,并制訂具體辦法和實施細則(同時抄送國家衛生計生委)。要細化救助基金的申請、審核、支付等具體流程,使政策可操作、能落實,保證基金有效使用和合理支付,盡快發揮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的作用。 除此之外,建立疾病應急救助協調機制也被提上日程。《通知》明確提出各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主動向政府匯報,積極協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民政、公安等有關部門,建立疾病應急救助協調機制,并在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內設立辦公室(以下簡稱辦公室),負責日常協調工作。 不得拒絕需緊急救治 但無力繳費患者 根據2013年發布的《意見》的規定,應急救助基金的救助對象是在中國境內發生急危重傷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確或無力支付相應費用的患者。醫療機構對其緊急救治所發生的費用,可向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申請補助。 此次《通知》明確表示,對于2013年《意見》下發后發生的,符合疾病應急救助基金支付范圍的醫療費用,各醫療機構應當于2014年10月底前提交基金支付申請。對于醫療機構在基金申請、審核、支付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辦公室要及時協調有關部門幫助予以解決。對于在疾病應急救助工作中,不執行疾病應急救助有關政策、不認真履行職責的相關部門和工作人員,要予以通報批評等嚴肅處理。 經費的解決,使“積極救治急危重傷病患者”成為一種必然要求。《通知》規定,對于需要緊急救治,但無法查明身份或身份明確無力繳費的患者,醫療機構要按照《需要緊急救治的急危重傷病標準及診療規范》進行及時救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推諉或拖延救治。對于違反規定的醫療機構,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依法依規追究醫療機構及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多渠道籌集資金 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的設立和籌集方法在《暫行辦法》中有著明確的規定,疾病應急救助基金通過財政投入和社會各界捐贈等多渠道籌集。 基金的設立方面,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地)應當分級設立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直轄市可只設立本級疾病應急救助基金。副省級城市參照市(地)設立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省級疾病應急救助基金主要承擔募集資金、向市(地)級基金撥付應急救助資金的功能。市(地)級疾病應急救助基金主要承擔募集資金、向醫療機構支付應急救助資金的功能。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按照屬地化原則,向所在市(地)級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申請支付應急救助資金。直轄市只設立本級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的,醫療機構向直轄市本級基金申請支付應急救助資金。 資金籌集方式上,《暫行辦法》第七條規定,省級、市(地)級財政部門應將對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的補助資金納入財政預算安排,資金規模原則上參照當地人口規模、上一年度本行政區域內應急救治發生情況等因素確定。中央財政對財力困難地區給予補助。 同時第八條規定,鼓勵社會各界向疾病應急救助基金捐贈資金。境內企業、個體工商戶、自然人捐贈的資金按規定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 此外,疾病應急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也被計入基金收入,統籌用于向醫療機構支付應急救助資金。 經辦管理機構可選擇 部分社會組織 在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的經辦管理機構方面,目前并沒有統一規定。 《意見》給出了原則性的規定: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由當地衛生部門管理,具體由地方政府確定。基金管理遵循公開、透明、專業化、規范化的原則,管理辦法由衛生部門商財政部門制定。 《暫行辦法》中則列出了部分選項。在第十二條中寫明:省級、市(地)級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負責管理本級疾病應急救助基金。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醫療救助經辦機構、紅十字會、慈善協(總)會等作為基金經辦管理機構,具體由地方政府確定。 基金管理機構職責在《意見》中有三項。第一是負責社會資金募集、救助資金核查與撥付,以及其他基金管理日常工作等。第二是主動開展各類募捐活動,積極向社會募集資金。第三是充分利用籌集資金,定期足額向醫療機構支付疾病應急救治醫療費用,對經常承擔急救工作的定點醫療機構,可采取先部分預撥后結算的辦法減輕醫療機構的墊資負擔。 需成立基金監督委員會 根據《意見》的要求,各地設立的疾病應急救助基金要成立基金監督委員會予以監督。 基金監督委員會成員由當地政府衛生、財政部門組織,有關部門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醫學專家、捐贈人、媒體人士等組成,負責審議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的管理制度及財務預決算等重大事項、監督基金運行等。基金獨立核算,并進行外部審計。基金使用、救助的具體事例、費用以及審計報告等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暫行辦法》還要求,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經辦管理機構應當向社會公布其電話、地址、聯系人等信息。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的籌集、墊付、追償、結余,以及救助對象、救助金額等情況應當通過張榜公布或新聞媒體等方式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社會監督只是基金監督的一個方面,《暫行辦法》對行政監督進行了規定。 首先,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經辦管理機構要編制基金預決算,由同級財政、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經辦管理機構應當于每季度終了后20個工作日內,將上季度的基金預算執行情況報送同級財政、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并于每年2月底前將上一年度的基金決算報告和年度工作報告報送同級財政、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其次,省級、市(地)級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財政等部門應當對疾病應急救助基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財政部對各地疾病應急救助工作開展情況和基金使用情況進行抽查。 不得支付有負擔能力患者 的急救費用 按照《暫行辦法》的規定,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的支付范圍僅包括無法查明身份患者所發生的急救費用和身份明確但無力繳費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費用兩類,且是最后的兜底手段。 醫療機構的救助對象發生的急救費用,要求先由責任人、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流浪乞討人員救助資金等渠道按規定支付。身份明確但無力繳費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費用還應先由工傷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等各類保險、公共衛生經費、醫療救助基金等渠道按規定支付。無上述渠道或經上述渠道支付后費用有缺口的,由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給予補助。 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經辦管理機構核實無上述渠道或經上述渠道支付后費用有缺口的,才會匯總欠費情況,并按季度足額安排應急救助資金。不過,對經常承擔急救工作的定點醫療機構,可采取先部分預撥后結算的辦法減輕醫療機構的墊資負擔。 疾病應急救助基金向醫療機構支付欠費后,又查明患者身份或查實患者有負擔能力、有其他支付渠道的,醫療機構和基金經辦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向患者追償欠費。醫療機構應將追回資金退回疾病應急救助基金。 鏈接 據媒體報道,目前,我國部分地方的公立醫院存在較嚴重的醫療欠費情況。根據深圳市公立醫院管理中心的統計,全市11家市屬公立醫院目前累積的醫療欠費共有8157萬元,欠費人數有8000多人。成都的10家三級醫院2013年被欠費的總額也超過2000萬元。對于醫院而言,“這種事沒有好辦法解決”,“再痛也只能自己忍著,再多也只能扛著”。許多醫院甚至規定,如果病人惡意逃費,將由醫護人員埋單。因費用問題而導致的“見死不救”必將進一步激化醫患糾紛。 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的設立,將為醫院“見死必救”托底。今后醫院搶救無人埋單的急診病人后,有望由“疾病應急救助基金”埋單,不再做“冤大頭”。因此,《關于做好疾病應急救助有關工作的通知》公布后,迅速引發輿論關注。眾多網友在點贊的同時,也認為如何落實是關鍵,執行層面需要更多配套制度,才能更好地發揮該項制度的作用。而且要根治“見死不救”以及更為深重的醫患矛盾,不能止于疾病應急救助基金,還需通過全面深化醫改來解決。 公益時報記者 王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