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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08版) 信托時代還有多遠 曾多年擔任招商銀行行長的馬蔚華,當選上壹基金新一屆理事長,大家也自然期許他給公益行業能帶來的更多元化、更專業的視角。兩會上,他選擇以公益信托作為切入口為公益發聲,并直言不諱地分析目前公益信托在中國落地的環境,究竟與國外存在多大差距。 2004年國務院第400號令頒布實施《基金會管理條例》,以及《公益事業捐贈法》、《紅十字會法》、《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構建起我國公益慈善事業的基本法律框架。 隨著我國社會與個人財富快速增長,企業與個人公益意識覺醒和慈善行為的提升,我國公益慈善事業進入快速發展期。北師大中國公益研究院發布數據顯示,截至2013年6月30日,我國共有基金會3192家,其中非公募基金會1835家,公募基金會1357家。據業內不完全統計,我國各類公募和企業(個人)組織的慈善資金規模可能超過6000億元。可以說,中國具備公益信托生長的財富土壤。 然而,我國公益慈善基金管理的治理結構仍處于落后狀態。馬蔚華表示,一是角色缺失、管理定位不明,一些政府性基金組織既是基金受托人,又充當基金管理人和監管人的職能,大量社會性、專業性機構難以介入公益慈善體系中,無法發揮專業化管理人和托管人職能。反觀當前龐大的受托管理的金融資產,采用市場化的托管人與管理人管理機制,由各家托管銀行承擔對受托管理金融資產的安全保管和市場化監督職責,由各種類型的資產管理機構為受托管理的金融資產提供專業化投資管理服務,各專業機構共同合作,有效保證了運行效率。金融領域積累起來的第三方托管和專業化資金管理經驗,完全可以運用到公益慈善基金市場化監督和專業化管理中去。 二是監督失衡、社會公信力不足。基金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難以全面行使對公益慈善基金管理的日常監督,捐贈人查詢建議權的約束力、有效性和及時性也得不到保障,加之政府監管缺失、慈善組織自律管理薄弱、信息披露平臺不足,導致我國公益慈善失信事件頻出,整體公信力不高。 三是運作效率低、難以持續發展。目前,我國公益慈善基金管理因缺乏專業投資管理團隊和經驗,管理效率較低,慈善基金投資受到諸多限制,可持續發展受到嚴重制約。 他建議民政部門在組織修訂我國公益慈善法律法規時,將信托機制尤其是獨立第三方托管和專業化投資管理等機制引入公益慈善基金,充分發揮托管人及管理人的專業性,體現信托財產獨立性和“三權”分離的特征。 “在商業運作里,只有第三方托管能夠讓股東放心。比如把錢放在銀行進行托管,公眾才會比較放心。信托制度在國際社會上,是很多公益慈善組織管理的基礎核心,它使所有權、管理權、使用權分離。資金的所有權是所有捐款的人,使用權是最后被捐贈的人,但是管理是基金團隊專業化的管理。通過信托關系,確定捐贈人、受托人、托管人、管理人,把每個不同的角色,通過信托制度確定下來。這樣,一方面產權關系更加明確;另一方面,運作更加透明;第三,理財(保值增值)更加專業化。”馬蔚華曾對《公益時報》記者表示。(閆冰) 觀點一 北京大學法學院非營利組織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錦萍: 商業大佬鐘愛公益信托 并不是富有公益性質或者公益目的的就是公益信托,現在行業好多以公益信托命名或者以公益信托作為宣傳的,在我看來不是典型的公益信托,這樣一種誤導會導致我們以后對真正意義的公益信托很難接受。比如公益的問題,公開募集善款,這應該不是公益信托應該關心的內容,很多典型意義上的公益信托是私人或者家族特定的主體個體來設立,并不是讓信托公司以公益名義向公眾進行募集善款,這樣方向錯了,風險很大。 第二個問題在哪兒?并不是替公益基金會打理資產就是公益信托,如果一個基金會把現有的資產拿出去找信托去打理,這樣適用稅法上基金會的稅收政策問題,并不涉及到公益信托本身的稅收政策問題,這一定要理清楚。然后我們講公益信托是指它設立時候是以公益或者以慈善為唯一目的信托,這個資產是鎖定在信托里面,不允許以任何方式再回歸到私人目的里面去,除非在信托文件里面對此有所保留。 所以在這個問題上我們可以去檢查一下中國大陸目前以公益信托推出來的產品,只不過是帶著捐贈意義的私益信托。我們常常把一個非常好的概念作為舶來品進行宣傳,但是又在現有的法律框架下尋找夾縫去突圍,最后扭曲成一種不倫不類的四不象,這是我們常常遇到的困境,其實我們現在很多舶來品都是如此,包括社會企業、社會資本投資等等。 因此,我們現在既然看到信托法上第六章專章規定了公益信托,這是真正用意上的公益信托,我們就應當通過制度的完善使得這種意義上的公益信托能夠落地生根。那是什么?首先設立的時候就是以公益為目的,這種公益可以是教育、文化,什么都可以,信托法里面對此規定很明確。第二,它的投資、它的受托人不見得是信托公司,因為信托公司投資理財在行,但是它對公益事業在行嗎?真正的受托人是要類似于什么?公益受托人。然后它的投資理財功能可以分離出去,分離給信托公司,這個是可以通過委托關系分離出去的。如果這個做到了我們再看它收益的去向,它應該是投向一些公益目的,當然也可以投向特定的基金會,這是沒問題的。所以從某種意義上我們現在去理解公益信托,一定要看到信托的目的是以公益信托為目的,千萬不要把公益信托跟投資公司的一些帶有捐贈性質的理財產品混淆在一起,這是兩個概念。 我覺得公益信托在我國落地生根有三個障礙。第一,我們說好像沒有一個公益事業主管機關,但是可以通過法律解釋去解決,不見得通過立法去明確是哪個機關的事。第二個是在稅收,中國的稅制本身沒有解決,信托適用什么樣的稅法沒有解決,這單純討論公益信托的稅收問題沒有意義。所以如果要解決公益信托的稅制問題,首先要解決的是信托的稅制問題,然后再考量公益信托的稅制。第三個障礙可能就是公眾以及我們的業界人士對于公益信托的陌生、對信托本身的陌生。所以這些障礙不被跨越的話,公益信托不可能落地生根。 觀點二 南都公益基金會理事長徐永光: 公益信托或可避免巨額公益支出壓力 1998年我到美國學習,看到紐約就有1500多個公益信托,基本上都是遺產捐贈,委托人要立下遺囑,明確這個信托用于哪些方面。給我印象最深的是有一位舞蹈家,他遺贈這筆信托的目的是保護舞蹈演員的腿,那么這筆錢就會一直用于保護舞蹈演員的腿。 2001年《信托法》出臺我們非常興奮,其中第六章15條是關于公益信托,我認為到現在來講它是立得住腳的,是比較先進和清楚。但是為什么12年過去了還沒有落地,沒有實施細則,沒有人管?我們找了一些部門,無非就是“跟我們沒有關系”。 中國的富人階層作為改革開放的受益者,已經開始了解自己的社會責任,愿意為公益慈善事業貢獻力量。然而,做企業難,做慈善也不容易;會賺錢并不等于會花錢。就在中國富人慈善方興之時,因缺乏專業支持,問題麻煩也不少出現。其中比較典型,也是最冤的是陳發樹83億股權捐贈陷困境。另外一個例子,就是曹德旺捐35億股捐,現在欠國家6億多的稅。但是如果有公益信托,這些事就很簡單。 建立公益信托還有其他諸多好處,比如可以避免讓慈善基金會成為上市公司主要股東而承擔經營責任和風險。基金會的資產賠不起,因為這個資產已經不屬于你個人,而屬于社會。還有,《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非公募基金會每年公益支出不得低于上年資產總額的8%,這意味著假如基金會擁有80多億資產,年度公益支出必須達到6個多億,達不到就屬違規,而一個基金會一年要花好6個億,談何容易?公益信托基金的建立避免了基金會巨額公益支出的管理壓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