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深圳東西方社工服務社因機構“轉讓”出現糾紛而導致員工工資被拖欠,為2013年底深圳社工行業的矛盾爆發添了一把火。在12月23日政府購買資金到賬后,機構已經付清了員工工資,但引發問題的原因,依然存在。 未完成的“轉讓” 東西方社工理事長陳飛鵬計劃把服務社轉讓給李志堅。機構法人代表鐘英紅已辭去原來兼任的副總干事一職,也希望機構理事會盡快處理法人代表的離任事宜。但其間管理層交接出現問題,現在的負責人李志堅想申請變更法人代表也沒有成功。 深圳市社會工作者協會社工服務部一位工作人員向《公益時報》記者介紹,東西方社工此前曾經進行過一次法人變更,由原創辦人陳飛鵬變更為鐘英紅。而2013年的這一次,由于涉及到“轉讓”,深圳市民政局認為不合法,沒有同意變更。在深圳市民政局的網站上,記者也只查詢到深圳市東西方社工服務社在2010年8月12日變更法人的辦結信息,之后再沒有變更法人的辦結記錄。另據了解,創辦人陳飛鵬為深圳市東西方人才交流服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針對近期暴露出來的問題,深圳市民政局在2013年12月26日至2014年1月3日期間,對全市依法登記的社工服務機構進行了薪資發放和社保繳交情況檢查,并將其列入2014年度社工服務采購招標工作的評標體系。目前,檢查結果尚未公布。 民非機構不允許轉讓 深圳市社工協會秘書長閭曉文此前接受采訪時說:“以前的負責人把機構轉讓給另一個,收了一些轉讓費,后來雙方在一些細節上有矛盾,所以在公章、銀行賬戶交接上都不順暢。”閭曉文表示,社工機構是帶有公益性質的機構,不建議像公司一般隨意的轉讓。同時東西方社工服務社呈現的問題,也反映了一些社工機構理事會和監事會作用的缺失,使得個人作出的決定非常草率。 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創新與社會責任研究中心主任鄧國勝告訴《公益時報》記者,從現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看,并不允許民非轉讓,但一些地方,如溫州也在探索民非的轉讓問題。中國的民非制度比較特殊,有其歷史原因,歷史原因導致本來是投資辦學的機構統統成為非營利組織。但從法律角度看,民非的組織性質是非營利組織,一旦設立,資產已經不屬于個人所有,所以不能轉讓,但可以變更法人。 “民辦非企業單位既然法律上是非營利組織,就不能像企業一樣進行轉讓,其資產已經不屬于舉辦人所有。但可以轉贈給其他同類民非或合并,也可以經過合法程序變更法人。”鄧國勝說,“一定要讓大家明白,設立民非是從事公益事業,舉辦者以使命為先,而不是掙錢的新工具!所以,不能允許民非轉讓。但歷史上的問題,需要妥善解決,新設立的民非則不存在這類問題。所以,一要教育,二是法律要嚴格。” 警惕社工機構的類經濟實體化 “東西方社工的‘轉讓’,也反映出這幾年,在社工機構發展上,尤其在南方,出現了社工機構的類經濟實體化,創辦人將其作為一個經營性機構看待,所以才會出現這種轉讓現象。”北京市協作者社會工作發展中心主任李濤說,“這幾年也不斷聽到‘社工機構利潤’的說法,這其實都是有悖于NGO的組織屬性和理念的,社工機構首先是一個NGO。” 李濤表示,從機構屬性上來講,社工機構不是一個經濟實體,不存在轉讓。如果只是法人變更,就按照章程規定,接受審計、理事會審議決定,涉及到因為法人變更而帶來的機構宗旨、業務范圍等一系列的變更,同樣要經過理事會的決議,而且要上報主管單位批準。 而目前的情況是,很多民非機構是政府的政策和購買服務引導激勵出來的,可能發展得比較快,出現了一些“形式上”的民非機構。這些機構中,有的創辦人可能原來是做企業經營或者其他工作,未必認同非營利組織的宗旨和使命,只是首先在形式上設立一個機構,所以才會出現現在這一系列問題。 李濤建議,在接下來的發展中,政府應該通過購買的引導、監測評估等方式促使社工機構更加規范。“政府購買,是政府代表納稅人,來委托機構進行服務。在第一個階段,政府更多起到的是引導作用,在市場更成熟之后,社會公眾應該更廣泛地參與進來,對項目進行評價、監督、支持。” 深圳社工欠薪和女社工猝死事件,讓社工勞動權益保障廣受關注。李濤認為,國家號召讓廣大勞動者體面勞動,體面勞動首先要獲得足夠的勞動報酬。現在看來,大家總是強調社工服務資源的有限性,而忽略了社工必須有一定支持才能開展服務。另一方面則是盲目擴大服務成效,使兩者嚴重地不成比例,導致社工嚴重透支,勞動權益得不到保障。深圳的情況是這些問題的集中爆發。 (本報記者 王會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