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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08版) 為什么公益信托在中國落地這么難呢? 恒久財富的陳政權認為,政策方面是因為公益信托目前在中國還享受不了相應公益稅收優惠,包括捐贈人的稅收抵扣和信托財產本身受益的稅收優惠等等。《信托法》中還有很多地方不太利于公益信托的發展,如果要使公益信托在中國長遠發展,稅收和信托法兩方面都應該做出一定調整或修改。信托機構的領導單位是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銀監會”),但是這個事很多人認為應該是民政部的事,沒有一個明確的管理機構。 另一個原因就是中國從事公益信托的專業團隊不是很多,目前也缺少這方面的人才,公益信托離不開專業的執行團隊來運作。 5.有哪些相關法律規定? 2001年,我國《信托法》第六章對公益信托做了專門規定,公益信托除了要滿足私益信托的相關條件,同時必須遵循15條原則性規定。黎穎露將其歸納為公益目的、財產收益去向、公益事業管理機構的審批、設置公益信托監察人四個方面。但“公益事業管理機構”究竟是哪些機關,現行規定不明確,信托監察人的選任方式和權利義務不明確,雖然規定了“國家鼓勵發展公益信托”,可是相關文件沒有任何詳細的鼓勵手段。 除《信托法》的第六章之外,我國還沒有出臺專門針對公益信托的實施細則。信托業的《信托公司管理辦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也沒有就信托機構受理公益信托做出具體規定。所以,在法律法規層面,公益信托沒有專門的可操作制度。 2008年,銀監會針對汶川地震災后重建的公益信托專門發布了《關于鼓勵信托公司開展公益信托業務支持災后重建工作的通知》,對《信托法》中規定的信托設立方式、信托單位金額門檻、委托人資格與數量等做出了突破性規定。但這一《通知》只適用于災后重建,而且法律效力層級太低,并且仍然沒有涉及稅收優惠等關鍵性激勵因素。 “《通知》中在后來適用面比較廣的一條是管理成本的比例,也就是說公益信托的管理成本,包括受托人管理費和信托監察人報酬,每年度合計不得高于公益信托財產總額的千分之八。”黎穎露說,“雖然說《通知》只適用于當時2008年的災后重建,但實際上這個千分之八已經成為信托業從事公益信托時候普遍的標準。” 延伸閱讀 公益信托模式的他山之石 日本 日本從1922年頒布信托法,但1977年才出現第一個公益信托。長達五十多年時間里沒有動靜,很大的原因是因為公益信托是后于公益法人出現的,當時大家對于這種移植性制度的優勢并不了解。而且法律規定非常簡單,沒有操作性,捐贈人根本不知從何做起。 1977年第一個公益信托推出以后產生了示范效應,而且在這前后,公益信托優惠措施逐步出臺,公益信托開始起步并平穩增長。1993年日本對非營利活動開始鼓勵,金融機構開始成立信托,2007年為止公益信托一共有588件,相關財產總額達到682億日元。2007年之后日本頒布新的信托法,原來在舊信托法里面公益信托部分被移植到新的獨立的公益信托法律規范之中,從而開啟公益信托規范發展的時期。 臺灣地區 臺灣地區頒布信托法只比大陸早5年,但目前公益信托數量達到103件,信托財產達到390億臺幣。臺灣1996年頒布信托法時,已經開始有主管機關制定公益信托許可和管理辦法,2001年,大概有七八個相關的許可和監督辦法制定完畢,操作性明顯增強。2001年,臺灣還修訂了稅法,出臺了相關的稅收優惠措施,更進一步推動了公益信托的發展。 由此也可見,對于公益信托這種外來制度,特別是在公益法人首先出現的情況下,要更好地推動,政府配套措施的出臺是非常必要的,稅收優惠的刺激也是關鍵因素。 美國 在美國,公益信托中的“分離利益信托”可以依照利益的分享前后分為公益先行信托、公益后行或者公益剩余信托。公益先行信托,比如一對夫妻簽了一個合約,把他們的資產轉移給受托人,因為是公益先行,受托人每年就會把至少5%的原始資產轉移給一個慈善機構,讓這個慈善機構來從事公益,一定期滿以后再把剩余所有資金轉給受益人。所以如果一個有錢人想把資金給他的小孩子,但孩子還很小,沒有辦法管理,就可以成立這樣公益先行的信托模式,由受托人來幫助他管理他的資產,當孩子到一定年齡后合約終止,資產轉給孩子。美國遺產稅率相當高,所以采取公益先行信托方式可以減低大量稅務,同時也可以幫助慈善團體。 公益后行剛好是一個相反的過程,受托人在合約期限內每年固定把錢給他的受益人,期限滿了之后剩下的錢全部轉移給慈善團體。在美國很多有錢人生前可能把一些錢留給自己或特定的受益人,死后把所有財產捐給慈善團體,這是典型的公益剩余信托操作的模式。 (由北京師范大學中國公益研究院高級分析員黎穎露、美國羅格斯大學社會工作學院華民研究中心主任黃建忠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