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棄嬰是全社會最弱勢的特殊群體。近年來,各地區各部門以及社會各界在棄嬰救助和保護方面做了許多卓有成效的工作,絕大多數棄嬰得到了妥善安置和生活保障。但是必須看到,棄嬰現象仍屢禁不止,棄嬰安置和救治保障體系仍不健全,保障棄嬰的基本生活和生命安全仍需要做大量艱苦細致的工作。 在此背景下,近日民政部、發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財政部、衛生計生委、宗教局七部委聯合下發《關于進一步做好棄嬰相關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強調要深入貫徹落實以人為本的執政理念和兒童優先的原則,維護棄嬰合法權益,促進棄嬰健康成長。 《通知》對棄嬰發現、移送、安置,以及體檢、救治等相關程序作了明確規定。要求公民發現棄嬰后,要第一時間向所轄社區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通報,及時依法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不得自行收留和擅自處理。公安機關要做好查找棄嬰的生父母和其他監護人的工作,對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監護人的,出具棄嬰撿拾證明,送民政部門指定的兒童福利機構臨時代養并簽訂協議。兒童福利機構要及時發布尋親公告,公告期滿后,仍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監護人的,經主管民政部門審批后,辦理正式進入兒童福利機構的手續。 同時,要求對公安機關移送的棄嬰,兒童福利機構要及時送衛生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進行體檢和傳染病檢查,并出具體檢表。對患病棄嬰,醫療機構要按照“先救治、后結算”的原則,積極予以救治,出院時醫療機構要出具治療證明,切實保障棄嬰生命安全。 《通知》中明確,已收留棄嬰的民辦機構,應達到社會福利機構設置的基本標準,配置兒童成長必需的撫養、醫療、康復、教育等功能設施,配備與所承擔工作和所提供服務相匹配的護理人員,建立健全符合國家消防安全和衛生防疫標準的制度等。 已私自收留棄嬰的個人,收留人有收養意愿且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及相關法律政策規定的,依法辦理收養登記。收留人有收養意愿但不符合相關法律政策規定的,收留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動員其將棄嬰送交當地兒童福利機構撫養,同時為收留人看望棄嬰、奉獻愛心、開展志愿服務提供優先和便利條件;若收留人堅持自行撫養又符合家庭寄養條件的,當地兒童福利機構可與其簽訂家庭寄養協議,并參照《家庭寄養管理暫行辦法》指導和監管。 《通知》強調,自通知下發之日起,社會力量興辦以孤兒、棄嬰為服務對象的社會福利機構,必須與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共同舉辦。嚴禁任何機構和個人私自收留棄嬰。(本報記者 張雪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