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隨著社會企業概念的升溫,其五花八門的模式也越來越多地被當做案例進行分享和研究,但個人覺得,模式其實只是手段和形式,歸根結底,社會企業是用來更高效務實地實現社會公益目標的,要達到這一點就要遵循兩個關鍵要素。 第一,結果比發心更重要。做社會企業的發心很重要,但結果更重要。如果過于強調發心,卻因此制約了結果的達成,則就失掉了社會企業的意義,因此就要暫時弱化前者而以結果為導向;但如果發心可以促進結果更好地達成,則可推動之。但不論怎樣,結果永遠是第一位的:不管是公益組織、社會企業,還是社會創新等,它們的終極目標,是全民的幸福和生活質量的提高,而不只是某種手段或理念的傳播。 因此對于不同的社會企業模式,比如利潤與社會效益同向的模式(lock-step model,如向偏遠鄉村銷售飲用水凈化器,銷售越多,利潤越多,社會效益也越多),如果不分紅會抑制逐利資本進入該行業,即使做的人發心純粹,缺少資源也會使這模式變成空中樓閣。對于另外一些發心會決定企業的方向和社會效益達成的模式(trade-off model,如某種可以同時滿足弱勢人群和普通人群衛生需求的服務,向弱勢群體推廣的成本大、收益小,需要權衡),可以用多重激勵去使其更多關注社會價值而非僅僅是商業價值的達成。 一個新興行業在法律允許還是應該以社會積極影響(Social Impact)為結果衡量指標,吸收多樣的資源和模式進入,盡量少的用形式或動機等過早地去約束它,市場和監管機制將會自動實現對其的誘導和調節的。 第二,在商言商和因地制宜。既然社會企業最后兩個字還是企業,就要按照商業的規則運行。過多拘泥于某些定義而違背市場規律,則定義就變成了悖論。在市場經濟尚處早期的中國環境,要更強調互惠性和激勵機制;在宗教信仰普遍、國民意識發達、公益資源相對豐富的國家和地區,則要更強調純粹性。定義保持在屬性層面即可,執行層面是沒法做放之四海而皆準的定義的。 中國目前的狀況較之很多其他國家其實更適合引入社會企業作為公益解決方案,社會企業的商業性可以極大地在中國現階段環境下發揮其激勵作用,從而吸引大量資源來服務于需要幫助的弱勢群體。 把收益留存供企業發展還是分紅這一點上,也不必對社會企業有什么規定。賺點是點的小生意人和將更多利潤留下擴大企業規模的雄心勃勃的企業家在商業領域都很普遍,這個完全是企業的個體行為,也沒法作為社會企業與商業企業的分界線。 當然國內有一些人信仰純粹的、尤努斯類型的社會企業概念,這也是公益意識覺醒的好事情,如有些資源豐富的創始人可以有大量不計較回報的支持。但是更多的是沒有資格挑剔資源的創業者,他們只能務實一點,滿足來自資本和人力等等的各種利益訴求。而且解決社會問題需要的是體量和規模,不求回報的資源還是相對小眾的,難以實現國家級規模的社會影響力。不過相信隨著社會進步,會有更多成功的、理想概念的社會企業出現,并引來更多的人才與資本,也是非常值得期待的。 (嵐山社會基金創始人 肖晗/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