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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3博鰲亞洲論壇上,“社會企業”一詞不僅成為一場分論壇討論的主題,更是成為論壇上公益領域參會者交流論道的核心詞匯。 過去幾年間,越來越多的商業創業者不再滿足于單純的經濟回報,而是希望通過商業手段解決社會問題,提升自我社會價值; 另一方面,越來越多的公益組織也試圖擺脫對傳統捐款的依賴,謀求可持續的財務來源。社會企業在中國應運而生,并開啟了第一撥社會創業潮。 然而,關于“社會企業”究竟是什么,大多數人會用簡單的一句話做這樣的表述,“社會企業就是用商業的手段來達到公益的目的。”如何準確定義,可能就無從知曉。而對于更廣大的公眾來講,這一詞更是陌生。 緊接著,由上海財經大學社會企業研究中心、北京大學公民社會研究中心、21世紀社會創新研究中心、美國賓夕法尼亞大學社會政策與實踐學院共同撰寫完成的《中國社會企業與社會影響力投資發展報告》伴隨博鰲論壇新鮮出爐。報告中的第一部分便將“社會企業”一詞做了概述、分類和本土化定義。 在此,《公益時報》將報告加以整理,以饗讀者。 為什么需要 “社會企業”這一概念最早源自歐洲。早在1844年,英國若干名為“合作社”的組織便以該模式加以運作,其從事企業活動以達成社會公益目的而非商業利潤。自20世紀末,一些企業家開始關注社會公益事業,以其企業的相關管理模式、運營模式參與到解決人權問題、環境問題、健康問題等相關社會問題中。這些企業家被稱為具有“社會企業家精神”,從而推動“社會企業”在全球蓬勃發展起來。 社會企業的存在價值在于何處? 第一,市場存在缺陷。市場機制天然存在很多局限性,很多問題完全靠市場是解決不了的。大家都追求高利潤,容易忽略那些不能帶來高回報的社會需求,社會問題的解決需要一些新的辦法。 第二,政府也不能解決所有問題。比如說政府資源不夠,政府靠收稅只能做一定的事情,再者政府的效率不高,靠政府解決所有的社會問題也不現實。 第三,靠NGO也不行。NGO大部分都是慈善組織,慈善組織需要不斷地由捐助者捐錢,它的影響力就有限,得不斷地靠別人輸血才能做。像這些方式目前很多問題解決不了。政府、NGO、企業解決不了的,需要新的方式來解決。 社會企業就在這樣的背景下生根發芽,社會企業家開始涌現,社會創投躍躍欲試。學界對此表現出極大關注,地方政府開始嘗試社會企業的孵化,媒體亦開始呼喚社會企業家精神。經過幾年沉淀,一批優秀的社會創業者、社會投資者逐步顯現。 然而,對于“社會企業”的明確界定至今卻眾說紛紜。 定義三要素 “社會企業”所涉及的概念范圍較為廣泛,形式多樣,可能是非營利性機構采用企業化的管理模式,亦可能是營利性企業介入公益非營利領域,亦可能是幾個非營利性組織共同投資為了達到社會公益目的所創設的營利性公司。 有關“社會企業”的定義在國內仍然模糊,其爭論仍在進行。結合社會企業的發展歷程以及近年來眾多社會企業的案例分析,報告認為一個嚴格的“社會企業”定義應該具有三個要素:“目標設定”、“運營模式”、“利潤分享方式”。 “目標設定”是指企業的主要目標、使命是什么;企業所存在的主要動機是什么,各個國家和地區的定義不盡相同。意大利相關政府部門強調了這些社會目標主要是提供社會所需要的產品和服務,而香港政府則將這些目標更為廣泛擴展到環境、社會公正等相關問題上,如為特殊群體提供服務、為社會的弱勢群體提供就業以及培訓機會等。歐盟委員會與美國社企聯盟都指出:社會企業的重要特征是其企業的社會目標。不論表述如何,其定義都意在強調有益于解決相關社會問題。 “運營模式”是指企業采取了何種經營的手段以實現其設定的目標。美國社會企業聯盟指出了社會企業需按照商業規則以及方法進行企業活動,并且借助市場的力量。在其補充定義中強調,社會企業的商業活動應當是企業重要的利潤來源。有些國家則強調社會企業是一種“商業模式”,多少表明了社會企業是以企業的運營模式從事商業活動。 “利潤分享方式”是指企業如若盈利,其利潤如何分配、最終流向哪里。在香港政府的定義中,著重強調了社會企業所具有的“利潤分享的方式”,即:社會企業的利潤會再次投入到其社會公益相關的企業活動中,而不是進行股東分紅。歐洲委員會的官方的定義都著重強調了其利潤的流向:不應用于投入到追求利潤最大化,而是其主要或全部利潤流向實現其社會目標的再投入中。這一點使得社會企業顯著有別于一般企業,即社會企業是營利性的,但其營利動機以及利潤流動走向始終圍繞實現其“社會目的”。可以看出,這些政府或機構意在利用清晰的利潤流向來界定社會企業。 概念本土化 報告認為社會企業需要有中國本土化的定義。定義的設計首先基于三個有利于原則,即:有利于推動社會企業的發展;有利于監督的實現;有利于與本地文化認知的連貫。此外,還要考慮到不同的行動主體有不同的動機和側重點,從文化推動的角度、從政策制定的角度、從國情結合的角度,我們提出社會企業的三級概念框架,并且認為:社會企業是一種可以認證的標準,而非注冊的某種新形式。 A類定義: “以創造社會效益為核心文化的企業”是一種廣泛意義上起文化倡導作用的定義,推動這樣的社會企業發展,能促進整體商業文化朝著更具有社會價值的方向發展,同時促進私人資本的流入,因為資本天然有著回報的要求,不限制利潤分配的做法,可以有效地激發資本的活力;也沒有必要獲得政府的政策優惠。 A類企業本身就是企業的形態,受到政府工商部門和其他業務相關部門的監督,而認證的核心在于其社會績效,于是需要開發一套指標體系并結合財務可持續性,才有利于投資和影響力擴大。 B類定義: 以社會效益為首要目標、社會公益投資為主要利潤分配的企業是從政策制定的角度出發,推動這樣的企業,能有效規范社會企業行為,從而制定政策優惠和扶植條件。這類社會企業首要創造的是社會效益,致力于改善民生,這與當前我國政府提出的社會管理的創新思路是一致的。 這個定義有幾個顯著特點:明確了社會企業的形態;以社會效益為首要目標,其營運圍繞著這一目標的實現,而不是以利潤最大化為首要目標;基于社會投資的利潤分配將社會目標的首要與否作為認證社會企業的標準,是危險且主觀的。 另外,報告特別說明,為了有效監督企業是否基于設定的目標運營,應該開發相應的社會效益指標和第三方評估機構,促使社會企業如同普通企業發布年度報告一樣,發布社會效益報告(可由民政部認可的第三方機構出具審查報告)。如果企業的首要目標發生了轉變,則應該取消社會企業的認證。但是,社會企業的社會效益大小,不應該作為判斷社會企業屬性的標準。 C類定義: 經營性收入為主要利潤來源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是結合本地特色的一種社會企業定義。民辦非企業單位在從事社會服務活動的過程中,可以根據國家的規定收取合理的費用,以確保成本,略有盈余。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非營利性特點,理解為不以營利為目的。從民辦非企業的特點上看,本身已經滿足了經營性活動為運作模式,以及社會服務目標為使命的社會企業兩大主要維度。只是目前的法人結構體制下,它屬于社會組織范疇,受民政系統管理,能接受捐款資助,但是不能分紅。我們也將其作為特殊意義上的社會企業定義。 (閆冰/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