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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城管服務外包是要細化監管還是叫停? 8月14日,深圳市城市管理局相關工作人員對記者表示,城管局正在深入調研,需要時間聽取專家、基層單位、承包企業和市民的意見,并據此審慎地出臺相關政策。雖然是否取消尚無定論,但城管局在其官方微博上明確表示,執法資格和執法手段不能外包。 一直關注深圳城管服務外包的深圳大學管理學院副教授唐娟對記者表示,城管外包是個大概念,《深圳經濟特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條例(草案)》規定了城市管理人員的12項執法職能,包括道路、環境保護、食品安全、禽畜屠宰、燃氣、文化市場、安全生產、戶外廣告、教育、校外午托機構管理等多方面。有些管理環節如綠化、清潔、戶外廣告管理等服務可以外包,但執法環節絕對不能外包,取消與否也不能籠統地一刀切對待。 記者采訪發現,目前,承包城管服務的物業管理公司以“告知、提醒、勸導”六字原則開展各項管理服務活動,執法權并未外包,但深圳城管服務外包由各區分別進行采購招標,不同街道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的合同并不統一,準入門檻、監管驗收等均未在市一級層面統一進行,使一些管理并不規范的公司進入政府的服務采購范圍有機可乘。 良莠不齊 自2007年深圳市寶安區西鄉街道首先創新城管服務外包模式后,2008年,這一模式在深圳全市推廣,至今已經有35家公司參與城管服務外包,共雇傭了3204名協管員。 推廣四年之中,深圳城管服務外包出現了良莠不齊的現象。 近期曝出,南山區粵海街道城管外包業務被涉黑組織組建的物業管理公司承包,霸占攤位,向攤販收取“保護費”。承包羅湖、福田等10個街道城管服務的深圳市鼎弘物業服務有限公司,被曝經常獨立執法,清繳電單車或沒收小販商品,其行為越過服務外包的邊界。 降低政府成本 此前,深圳綜合執法面臨的最突出的問題就是人手不足。2008年時,深圳市綜合執法編制只有1500多個,到位率只有70%,一線執法人員更為緊缺,最少的執法隊只有10名執法人員。 一位專家對記者表示,他所了解的深圳市寶安區具有公務員編制的城管執法人員和直管人口的比例是1:16000,加上負責的管理職能很多,執法壓力大。 部分城管服務項目外包一定程度緩解了人手不足的問題,龍城物業在大運期間曾派出3000多名物業管理人員協助城管服務,目前仍有1000多名在崗。 同時,城管服務外包一定程度降低了政府運營的成本。2009年2月,深圳市人大代表李春燕曾建議深圳繼續推廣、探索“城管外包”,向公司購買公共服務新模式。 她算了一筆賬:政府聘請人員一般每月福利工資總額為2500元~3500元/月,而專業公司一般為1500元~2000元/月,服務外包可以降低政府開支,同時,政府聘請人員在日常管理考核、解聘等方面勞務關系復雜,而聘請專業公司大多合作期為1~2年,在合作關系和工作考核方面比較簡單,不用承擔勞動用工糾紛和賠償費用。 龍城物業總經理助理季剛對記者表示,政府向物業管理公司購買服務,企業能良性運行,政府也節約開支,執法中矛盾也減少,可以達到雙贏。 深圳市物業管理協會法律服務中心主任陳曉平也認為,對于城市管理創新不能全面否定。委托物業管理公司做的事項主要還是清潔、勸導、秩序維護等方面,執法類業務不會外包。 (據《第一財經日報》) 爭鳴 不要原罪城管外包制度 這些天,有關深圳城管外包制度的反思甚囂塵上。主流的意思無非是:城管外包是行政行為的過度市場化,亟待糾偏。一方面是呼吁公共服務專業化、市場化,一方面又因“涉黑”而對城管外包制難以寬宥。深圳城管外包的問題,表面看是“涉黑”,實質是外包中權力與責任的斷裂。換言之,從目前情況來看,深圳城管部門只做到了購買服務,卻未曾有效監管服務,于是給了“黑化”可乘之機。(鄧海建) 城管外包制度理應廢除 城管僅僅是一種公共服務嗎?城管分明是行政執法行為。哪怕說成是一種委托行為,依照《行政處罰法》第19條,受委托者也必須是具備特定資質的“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何謂公共事業組織?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獨立、公正為原則,非營利性是其一大特性。也就是說,外邊的什么服務公司,全沾不上邊兒。深圳市的城管外包“創新機制”之下的城管外包服務公司,全不具有執法主體以及接受執法委托資格。(于立生) (據《北京晨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