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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6月5日從珠海市民政局了解到,珠海市《關于政府職能向社會組織轉移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中明確了4類政府職能可向社會組織轉移,并規定可承接政府職能的社會組織需具備哪些條件等。該《意見》目前已提交市政府審議。 根據《意見》,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涉及國家安全、保密事項以及司法審判、行政決策等事項外,政府可依法將行業管理與協調、社會微觀事務與管理、技術和市場服務等職能轉移給具有資質條件的社會組織。《意見》把可轉移的政府職能細分成4個類別,分別為公共服務類項目、行業類項目、社會事務類項目和技術服務類項目。其中,每個類別下又細分出若干細項。 據悉,從2010年至今,該市政府部門與30個社會組織簽訂了政府職能轉移協議,將88項政府職能轉移給社會組織。《意見》出臺后,政府職能轉移將常態化。 (據《珠江晚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