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民政廳印發指引規范城鄉社區慈善基金設立運行
日前,黑龍江省民政廳印發《黑龍江省城鄉社區慈善基金設立運行指引(試行)》(以下簡稱《指引》),從社區慈善基金的設立方式、責任主體、籌集與使用等方面作出規定,指導慈善組織規范設立運行城鄉社區慈善基金。
《指引》明確,社區慈善基金是指由鄉鎮(街道)、村(社區)自愿發起,依托慈善組織尤其是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設立運行,用于支持本轄區公益慈善事業發展的專項慈善基金。
社區慈善基金原則上由鄉鎮(街道)、村(社區)自愿發起,依托本地慈善組織設立,優先選擇本省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鄉鎮(街道)、村(社區)與慈善組織通過簽訂協議,確定基金設立的名稱、基金來源、基金用于支持的慈善項目、各方權利責任、終止條件和剩余慈善財產處理方式等事項。鼓勵發起社區慈善基金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為社區慈善基金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慈善資源等。
在配套制度建設方面,《指引》提出,社區慈善基金設立后,應圍繞基金資助項目、資金募集及使用、項目執行和監管等建立健全相關配套制度,以便全流程遵守執行。
《指引》明確了社區慈善基金的責任主體。一是慈善組織,慈善組織對所設立的社區慈善基金承擔管理主體責任,對社區慈善基金進行專項統一管理、獨立核算,確保社區慈善基金的收支全部納入本慈善組織賬戶。
二是社區慈善基金管理委員會。《指引》規定,鄉鎮(街道)或村(社區)應當根據需要同步成立社區慈善基金管理委員會。基金管委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等三人以上單數組成。成員可由鄉鎮(街道)、村(社區)、社會組織、愛心企業、個體工商戶、鄉鎮(街道)社工站、捐贈人、物業服務人和當地居民代表等結合實際推薦產生。其中,推選主任一名,原則上可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有關負責人或指定具備相應綜合領導能力的人員擔任,主持基金管委會日常工作。《指引》明確,籌集社區慈善基金包括以下方式:鄉鎮(街道)、村(社區)自籌的符合規定的啟動資金;通過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為社區慈善基金公開募捐的慈善資金;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各類市場主體和個人等自愿捐贈的資金;慈善組織配捐資金;其他合法收入。《指引》規定,慈善組織通過互聯網開展公開募捐的,應當在民政部指定的互聯網公開募捐服務平臺進行。
在財務管理方面,《指引》提出,社區慈善基金應充分高效運用慈善資金,使用捐贈財產和列支管理成本,專款專用。社區慈善基金年度支出應按照合作協議約定,原則上不低于本年收入的70%。捐贈協議未約定的,管理成本最多不超過社區慈善基金當年總支出金額的10%。
關于社區慈善基金終止和剩余慈善財產處理,《指引》明確,慈善組織應當定期對設立的社區慈善基金進行清理,對長期不開展活動、管理不善、慈善初心效果不佳的要及時督促整改,必要時協商鄉鎮(街道)、村(社區)予以終止。
社區慈善基金因特殊情況需要終止的,須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向慈善組織提出書面終止申請,經慈善組織同意后予以終止。終止后慈善財產有剩余的,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贈協議處理;募捐方案未規定或者捐贈協議未約定的,慈善組織應當將剩余財產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項目,并向社會公開。